• 在担保公司上班不违法,担保公司主要就是提供担保服务的公司,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如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担保。
  • 债权人的权利时效应当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生效的要求是: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务转让则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债务转让的,其从权利从债务也一并转让。
  • 债务人跑了,债权人没有借条的,可以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要提起诉讼的,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只有国土证没有房产证不能贷款,如果当事人要贷款,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
  • 经济适用房抵押贷款的流程包括: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购房合同、个人账户近半年流水对账单向银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与委托扣款协议,开立账户;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用贷款。
  • 老赖欠钱的时候即使没有分家子女也没有偿还的义务,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偿还,除非债务人去世,子女继承了遗产,则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 连带债权的含义是: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连带债务的含义是: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 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如果来源合法有效的则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债权无效的情形有: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债权;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最低还款额是指用户在最后还款日仅需要还清最低的还款额,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抽逃出资。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金额是否占其出资财产全部或大部分;是否约定了利息;是否约定了还本付息期限;是否存在担保;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取得公司财产行为是否向其他股东公开。伟唐集团取得巍巍公司的财产金额占其子公司出资财产的绝大部分,且未约定利息、还本付息期限或提供担保,事实也不存在借款关系,可认定伟唐公司在巍巍公司成立后将货币出资40万元转到伟唐集团账上,属于虚构借贷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此外,伟唐公司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巍巍公司成立后仍向伟唐集团交付租金,属于虚构租赁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综上,伟唐集团的行为属于协助伟唐公司抽逃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巍巍公司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石场是否具有用工资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如果石场具有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经营资格,即石场具有用工资格,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合法权益。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其次,如果石场不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则双方形成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与雇主之间经双方平等协商,约定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上述法律关系产生争议,则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可以直接向被告(即雇主)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合法权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原则上由原告先行支付,可以向法院申请减缓交付,最后由法院裁决败诉一方承担。最后,对于石场老板所说的工资抵扣装载机磨损费和水箱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雇员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问题,无论在劳动关系中还是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及雇主对损害赔偿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用人单位或雇主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劳动者或者其雇员故意造成的,用人单位或雇主才可依法免责。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黄、李、刘、杨四人虽未约定出资比例与债务承担给,但两次盈余分配均同比例进行,故应当就100万元订单预付款向周某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种亏损,其内部应当同比例分摊。杨在采购过程中执意支开黄某,存在明显过错,是导致亏损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适当承担较多的份额。
  •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公司将欠薪一次性付清。一方面,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发还欠薪属违反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也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公司对你应得的工资,不仅没有“按月支付”,甚至在你离职时仍未能“一次性付清”,并胁迫你接受“分期付款”的欠条,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该“分期付款”的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正因为本案所涉“分期付款”的约定与第(一)、(五)相吻合,决定其当属无效,即从该约定拟定起便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你不仅有权随时要求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的欠薪,公司也不能将之作为拒绝依据。再一方面,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向相关部门求助。《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支付。你还可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