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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属于“一房多卖”。但是,你作为土地及房产的共有权人享有优先权,可以要求撤销合伙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你的合伙人明显具有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你可以主张对方双倍返还你的投资款,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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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拆迁租赁房屋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或房产调换的补偿方式,二是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说,拆迁租赁房屋涉及补偿安置和解除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表面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是相互关联的,所以拆迁部门在拆迁时也会一并考虑。依法拆迁是合法行为,是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若租赁合同中对拆迁事项有具体的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若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房屋拆迁事项的具体约定,应按照公平的原则,在承租人因拆迁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出租人,应当给与承租人补偿。而在实践操作中,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没有达成协议,被拆迁人也无法从拆迁单位获得货币或房屋的补偿。所以,根据上述分析,在租赁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李某应当就中介公司的损失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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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本案中,首先要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一是涉及的土地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二是文中提到的几个重要协议:第一份是1964年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二份是2001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以及确定80亩土地权归属的书面文件的效力,这些都是确权的关键。李秀平《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社长涉案的土地是有主地,后来国家取得所有权,错给广西畜牧研究所了,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对于政府错给80亩土地的法律行为,可以到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之后走行政诉讼程序。对于59年的损失,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提出合并解决民事赔偿的诉求。双方通过签订协议解决土地确权问题,执行力度不大,政府做裁决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也是最有力的确权方式。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1955年,政府划给广西畜牧研究所14000亩土地,航拍的17000亩土地是国有土地。1982年的《宪法》规定,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争议的土地当时没有确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确权。村民之前的维权路走错了,应该找争议双方共同上级单位,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确权,南宁市兴宁区要求确定土地权属是本案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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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此外,该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有两个途径可以维权:一是通过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是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通过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