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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婚自诉可以和解。但是被害人不能像在完全的自诉案件中一样,有自由选择被告、自行和解与撤诉的权利。因为重婚罪是公诉与自诉相交叉的案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在自诉的重婚案件中,被害人的身份并不完全等同于自诉人,因为重婚案件随时可能转化为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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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老师对儿童的折磨不构成虐待罪,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果发生人身损害达到一定程度,则构成故意伤害罪。你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该老师对你的孩子进行人身伤害赔偿,另外,还可以要求该老师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要注意,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也就是说,自你们知道或应当知道孩子人身受到伤害或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之内,如果你们没有要求赔偿的话,该诉讼时效就已经过了,法院将会驳回你们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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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使用他人版权的作品,应取得版权人的同意,否则,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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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江某在运送货物前,已通过电话方式向龙某明确说明了代收货款、否则拉回货物的情况,这一行为是对龙某发出的邀约,龙某对这一情况表示同意,即是对江某邀约的承诺。至此,双方即形成运输货物代收货款、否则将货物拉回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在江某持备注有“代收货款,否则拉回货物”内容的销货单将货物运送给龙某后,龙仍然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接受货物,龙某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接收江某运送的货物,并向江某支付货款,或者让江某把货物拉回。龙某在接受运送到的货物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向江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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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具体到本案,钟某虽因蒋某独吞赃款,未分得财物,但是他有共同抢劫的犯意联络,并在街巷入口放风,在客观上钟某与蒋某相互配合的行为使被害人孙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两人应成立共同犯罪。对于钟某而言,其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未分得赃款而减轻,蒋某、钟某构成抢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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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碰瓷”近年来多用以指称故意碰撞机动车诈骗钱财的现象。“碰瓷”行为如危害公共安全但事后未索要财物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危害公共安全且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向受害人索要财物的,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转化成抢劫罪。具体定罪量刑应当结合具体情形,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原则处理。具体到本案,刘、高、陈三人在公共场合“碰瓷”,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后欺骗李某要求赔偿7000元,构成诈骗罪(未遂);在李四不从的情况强行抢走其1000元,构成抢劫罪。对刘、高、陈三人“碰瓷”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抢劫罪从一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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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丈夫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受到刑事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你丈夫的行为,恰恰与第(四)项吻合。一方面,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早已对POS机的使用有着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其中包括明令禁止非法牟利,你丈夫视相关规定于不顾,为了一己之私铤而走险,明显属于非法经营。另一方面,你丈夫的行为已经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你丈夫之举必须受到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第3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究。本案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这决定了你丈夫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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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可以提交这些证明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