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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公司电话号码作为联系方式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之一,财务印鉴、企业印鉴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一种确认形式,三者通过对外公开或公示,发挥其基础作用,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不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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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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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具体什么情况?你是哪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