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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去去劳动仲裁的,没有合同,只要证明上过班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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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老板的说法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二者之间的性质、功能均是不同的。前者属于劳动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不中暑。后者属于劳动补偿性质,是补偿劳动者在高温(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工资补充形式。二者之间不能相互代替,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待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你可依据所在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向物流公司主张相应的高温津贴。对于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无故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投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