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2022-08-20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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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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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二手房屋销售的法律风险包括:房屋产权不明确;房屋质量不合格或与合同要求不一致;霸王条款不退还押金;房屋交易有限或已纳入拆迁范围;中介公司有暗箱操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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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
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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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1 10: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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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如人,成长必有风雨——如何破局向上?🌱 1. 强健“体魄”——夯实核心竞争力 如同人需要健康体魄,企业需筑牢根基。 -技术/产品创新:持续迭代,像细胞更新一样保持活力。(例:华为每年研发投入超千亿) - 人才梯队:培养"造血能力",避免"人才贫血"。 2. 修炼“心智”——战略与应变力 大脑决定方向,企业需要清晰战略+灵活调整。 -长期主义:像种树般深耕行业(参考:宁德时代十年专注电池) - 敏捷转型:遇市场变局时,如人转身般快速调整(案例:微软从软件到云服务) 3. 疏通“血脉”——现金流与供应链 血液不畅则机体僵化,企业同理。 - 现金储备:留足"过冬粮草"(如苹果2000亿美金储备) - 供应链韧性:多路径布局,避免"一根血管堵塞" 4. 治愈“伤病”——危机应对机制 生病及时治疗,企业需建立风险免疫系统。 - 风险清单:定期"体检"(财务/法律/舆情风险点) - 危机公关:像人体白细胞一样快速响应(参考:鸿星尔克舆情反转案例) 5. 拓展“人际”——生态化生存 人无法独活,企业需构建共生网络。 - 产业链协作:与上下游"握手成林"(如特斯拉开放专利) -社会责任:用善意赢得长期信任(例:阿里云助力中小微数字化) ✨ 核心逻辑: > 短期求存(止血补漏)→ 中期修复(调养机能)→ 长期进化(基因升级) "所有伟大的企业都曾‘摔过跤’,但真正的强者会把伤痕变成铠甲。" 如何破局?联系我们,助您基业长青。
  • 农村宅基地销售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出售,但卖方和买方是同一村民,符合标准的,可以在宅基地上出售房屋。
  • 解除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解除买卖合同起诉状)

    解除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解除买卖合同起诉状)

    内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解除权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灭,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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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4/11 1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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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屋销售的法律风险包括:房屋产权不明确;房屋质量不合格或与合同要求不一致;霸王条款不退还押金;房屋交易有限或已纳入拆迁范围;中介公司有暗箱操作等。
  • 买卖合同需注意的15个法律要点

    买卖合同需注意的15个法律要点

    内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的表述,或明确约定定金罚则的内容,避免使用&ldquo,准确使用&ldquo,《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2024.04.22784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1 10: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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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隐名股东引发的协议无效纠纷 基本案情:C委托D代持某科技公司股权,协议约定C为实际出资人。后D擅自将股权转让给E,E不知代持关系并完成工商变更。C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 法院裁判要点: 1. 代持协议本身有效,但D作为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符合“商事外观主义”,E善意取得股权; 2. C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D索赔,无法追回股权。 风险提示: 隐名持股协议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风险; 若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监管规定直接被认定无效。 法律建议:规避瑕疵股权协议风险 尽职调查:受让股权前核查公司账目、出资凭证、债务情况; 协议条款:要求出让方承诺“股权无权利瑕疵”; 约定若存在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登记: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一股二卖”;
  • 首先,这种行为属于名誉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属于公民隐私的范畴,而隐私属于名誉权的性质。因此,泄露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构成名誉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信息使用人停止使用和赔偿损失。如果能够查清泄露者,也有权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这种行为会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早在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就设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上述犯罪进行了修改,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罪名也相应更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规定,自然人和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2)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贩卖,隐患更多,不仅会使父母蒙受经济损失,更可能威胁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给家庭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因此,广大家长和学生都应绷紧个人信息安全这根弦,不随意留下个人信息,遇到个人信息被泄漏及非法侵害时,应果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报案,及时维权,决不能容忍。这样才能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扎好篱笆。
  • 国际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

    国际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

    内容:甲公司(发包方)与乙公司(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弱电工程施工承揽合同,约定了甲乙双方如下权利和义务:甲方有变更设计方案的权利,甲方有提供乙方施工材料存放场地、施工供水供电及协调其他施工方与乙方关系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乙方有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按设计方案施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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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4/10 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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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如何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律师教你5招做好财产保全!💼】 ✨ 感情走到尽头不可怕 可怕的是人财两空! 今天分享离婚财产保全必看攻略 关键时刻守住你的合法权益❤? 🔒【五大核心操作指南】 1?? 📝 立即申请财产保全 发现对方有转移迹象时 24小时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冻结房产/账户/股权等资产 (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 2?? 🕵?♀? 证据链完整收集 ✅ 银行流水异常转账记录 ✅ 房产证/车辆登记证复印件 ✅ 公司股权变更文件 ✅ 贵重物品购买凭证 (Tips:可申请法院调取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 3?? 🚫 区分个人财产 婚前全款房/父母指定赠与 人身损害赔偿金等 记得单独存放相关证明文件 避免被划入共同财产分割 4?? 📄 签署婚内协议 (重点!)双方签字确认的 《财产约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5?? ⚖? 律师介入调查 通过律师函调取: ? 对方隐匿的境外资产 ? 虚拟货币钱包 ? 代持股权证据 ⚠? 注意事项: ❗? 冷静期更要关注财产动向 ❗? 不要擅自处理共同财产 ❗? 微信/短信记录都可作为证据 ❗? 发现异常立即做证据保全公证 💡 暖心提醒: 离婚律师团队提供1v1风险评估 ▶? 财产申报表模板 ▶? 全国法院保全指引 ▶? 反转移财产取证清单 婚姻结束也要体面退场 但绝不做任人宰割的小白兔! 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才是真正的新生开始 🌸
  • 你的问题解决,关键在于弄清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成立须具备什么条件。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改造担保的行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在法律、法规层面对在建工程抵押作出明确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建工程抵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主体条件: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抵押权人是借款合同的贷款人,这里的贷款人只能是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商业银行;抵押人不能将其在建工程作为第三方银行贷款的抵押物。2.客体条件: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合法建造的在建工程;3.形式条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生效,并依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4.目的条件: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目的是继续建造工程,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本身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方能将在建工程抵押,而不能为其他贷款将在建工程抵押。你在咨询中提到,河南某房地产公司以其在建工程为郑州某建筑公司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根据上述四个条件,这样的在建工程抵押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说,抵押人不能将其在建工程作为第三方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地房管局违规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相关利害关系方也是可以依法申请撤销的。综上,请你所在公司谨慎操作,识别并防控法律风险。
  • 关于买卖纠纷的法律(买卖纠纷利息的法律法规)

    关于买卖纠纷的法律(买卖纠纷利息的法律法规)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024.01.1178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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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8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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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要想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即商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并获得通过,然后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一般地,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条件和材料,可咨询当地商务部门。拍卖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主要面临来自行政监管引发的行政处罚和因侵权或违约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两方面的法律风险。首先,拍卖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登记条件,如对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等要求;另一方面,拍卖企业还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如不得拍卖违法标的,不得违规收取佣金,否则,将面临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此外,如果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存在违法操作行为,因此给委托人、竞拍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对所有权或处分权不明的标的进行拍卖,未对其知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进行说明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因此,建议拍卖企业在依法注册成立后,务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合规地从事拍卖业务,不要对违法行为存有侥幸心理。在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时,务必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等方面要尽到足够的审慎核实义务,特别是面对委托拍卖的是第三人财产时,对除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以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之外的情况,必须要求委托人出具第三人的授权书,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合法公证。
  • 承包经营买卖合同连带责任(买卖合同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承包经营买卖合同连带责任(买卖合同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内容:3、在 买卖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中,如果买卖合同签署所使用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是借用的,合同一方作为债权人,在在起诉时只将出借单位列为被告,在立案后认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借用人为共同被告,上述案例如果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则应受理李某等24名工人的仲裁申请,并裁决深圳市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却很难得到赔偿的现象,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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