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

导读:
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签订合同有以下法律风险:
1、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违法等法定情形下,合同归于无效的结果;
2、合同可撤销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法定情形下,赋予撤销权人决定该合同是否撤销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何防范施工承揽合同的法律风险
甲公司承建了一别墅小区工程,将弱电工程部分(门禁系统等)分包给了乙公司。甲公司(发包方)与乙公司(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弱电工程施工承揽合同,约定了甲乙双方如下权利和义务:甲方有变更设计方案的权利,甲方有提供乙方施工材料存放场地、施工供水供电及协调其他施工方与乙方关系的义务;乙方有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按设计方案施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的义务。合同中规定了违约责任条款:乙方若延期完工,每延期一天给付工程总款一定比例违约金。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甲方因前期工程延后,不能提供乙方施工场地,导致乙方进场施工日期后延;在乙方进场施工过程中,甲方又不停变更设计方案,乙方根据甲方变更后的方案拟定新的施工计划,甲方迟迟不确认,使得双方协商的完工之日一再延后,达半年之久。
在工程竣工之后,甲方验收了工程,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移交手续。在工程投入使用后,由于缺乏合理的维护和管理,加之用户使用不当,还有甲方缺乏系统整体规划导致的工程配套性能问题,不断地要求乙方履行维修义务。按常规只须一个月就能完成的弱电工程,乙方花了一年多的时间才完成,之后还有二年的保修期。在工程完工后一年多时,乙方因保修期未满还未拿到工程尾款及变更追加款,而甲方却在此时将乙方告上了法庭,要求乙方支付延期完工的违约金,数额约为工程总款的一半。在诉讼过程中,乙方因不懂法律用语的严谨性,而错误地将曾经协商变更的一次工程竣工日期表述为最后竣工日期,对方认可了乙方的表述,法庭确认此日期为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乙方因拿不出有证明力的证据来证实此后协商变更的工程竣工日期,而导致败诉。
乙公司在这个案件中损失惨重:不仅投入了人力、物力,耗费了很长的时间,最后不是获利而是赔钱。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订立合同时,乙公司未考虑周全。
合同关系的义务有四种:法定强制性义务、法定任意性义务、约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在一个具体的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到底会发生什么样的附随义务,一方面由当事人判断另一方面由法官予以判断。附随义务的种类、形式比较多样,我国的《合同法》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等方式种类,但在实践中不限于此。《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但该义务的前提是:承揽人需要定作人协作的。可见,附随义务的判断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有较大的法官自由裁量。为避免此法律风险,双方最好是根据具体的承揽事项,将可能想到的双方的义务明确地规定到合同条款中,变成明确的约定义务,并约定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中,应明确联系人,旆工材料验收人,设计方案确认人,施工计划确认人,工程验收人等,对各负责事项的人签字的效力予以确定。合同中还应对变更各事项负责人的方式进行约定,使得变更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明确了各事项的授权代表,才有利于在履行过程中形成有证明力的证据。各事项负责人必须及时履行职责,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洽商、通知等文件均是对合同的补充,该补充合同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有不一致应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公司未注意形成法律上的证据并保留相关材料。
合同订好了仅是为后面的履行铺好了路,但要走对路才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从材料的供应,设计方案的审核,施工计划的确认及最后工程的验收,都应当按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让有签章效力的责任人签章,并保留每一份单据。履行过程中的每一次洽商、会谈,都应当形成文字让双方确认签章,并保留好双方确认的记录。设备有追加的,计划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提请对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书面确认,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
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可根据情况需要补充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条款。因为有些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承担不是事先能想得周全的,有些事情是随着履行的情况变化而相应出现的,所以,应及时订立补充条款。
三、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既未懂得运用严谨的方式来陈述事实,也未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庭上,自己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应能充分实现证明的目的,要注意关联性和逻辑性,表达必须严谨。不能为了证明一件事情,而忽略了另一件事情。要抓住重点,选择有利的陈述,提交关键的证据。同时,还要注意分析对方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在法律的运用上,乙公司未充分运用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来进行论证,因此,未得到法庭的支持。
以上三个方面是层层相扣,相互递进的关系:合同的订立为合同的履行打下一个好的基础;合同的履行为后面的诉讼提供证据上的保证;在诉讼过程中,围绕诉讼目标证明法律事实,寻找法律依据,则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法律结果。
合同法律风险有哪些
法律主观:
1、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 因为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不了解,草率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与履约能力有欠缺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主要发生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合同内容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对方违约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该类法律风险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4、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如果在合同可能产生纠纷时应对措施不力,就会导致己方在日后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国际水泥工程总承包风险及其应对?
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项目总承包方式有以下几种:交钥匙总承包方式;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设计加采购承包方式;设计加施工承包方式、设计加建造承包方式;以及BOT、BOOT 等多种项目建设和承包方式。中材科工集团现在承接的国外水泥总承包工程通常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即所谓的EPC 模式和交钥匙总承包方式。
首先,它不像施工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那样有一套详细的施工图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因为勘全过程的各种不利因素带来的巨大危害性,及时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将各种可能的风险加以科学、有效管理,趋利避害。
1.认识风险。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既是危险也是机会。通常大的机遇伴随着较大的危险。从集团承接的国际合同来看,单条生产线由2000吨/日已上升至目前的5000 吨/ 日,合同额由几千万美元达到目前的2 亿多美元,风险是直线上升的。
风险大致可以分为项目风险、组合风险和系统风险。同样的风险。说到底,工程建设承包方式的变化是一个风险责任划分方式的变化。与其他承包方式不同的是,由于工程总承包获利较丰,因而与其对应的风险也较其他工程承包方式为多、为大,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社会性、全局性和发展性等特征。如交钥匙总承包必须面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试运行服务全过程的风险;而设计加施工总承包面对的只是设计和施工阶段的风险。目前我国进行总承包项目管理与国际承包商差距很大,可借鉴的经验较少,容察、设计本身也属于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勘察、设计环节的风险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
其次,工程总承包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业主还款时间长,涉及到总承包企业融资模式设计、业主还款能力评估、业主抵押物担保准备、工程移交转让的纳税、项目所在国政治、环境、经济状况等诸多问题。因此,随着国外总承包业务的增加,所来带的汇率风险、采购风险、政治风险等正逐步显现。面对如此多的风险,如不进行认真预测,并采取及时有效的管理措施,集团可能面对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大力发展国外工程总承包,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的同时,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在国外工程总承包险状况,在项目经理来看可能是很大的,但是对于企业经理来讲,由于拥有更高的地位和更多的资源,具有更大的风险承受能力,把该风险放到组合风险当中,那么风险可能就不是很大。同样,组合风险对于企业经理来讲可能很大,无法承受,但是如果再高一层,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将该风险放到整个的投资系统当中,由于投资的多元和分散,那么较大的组合风险也可能就变得可以接受。一般来讲,项目风险≤组合风险≤系统风险,因为非系统风险可以被合理分散,在系统内部消化。
2.识别风险。风险识别实际是关于将来风险事件的设想,是预测一个项目有哪些可能存在的风易引发大的风险。归纳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种:
(1)融资风险。融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承包商先期就设备采购进行的资金筹措而导致的风险。采用E P C 方式的国外工程总承包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有时需要承包商解决工程部分资金。由于项目的规模一般较大,合同额少则几千万美元,多则上亿或几亿美元。因此,在自筹一部分资金作为项目前期费用外,还需要以项目的名义进行融资。而融资难免遭遇金融风险,例如贷款利率高、贷款条件苛刻、资金迟迟不能到位、金融机构的承诺不能兑现、国际形势及诸多政治因素可能对资金筹措造成影响等等。随着集团国际水泥工程业务的发展,将来很可能采用BOT(建造—经营—移交)方式,其资金需要量更大,因而这种风险将更加突出,成为项目成败的主要风险之一。
(2)政治风险。国外总承包项目特别是BOT项目因时间较长,有时要经历东道国的不同政府执政时期,甚至有的国家会发生政变等政局动荡,后续政府有可能不承认上届政府的承诺,致使项目无法再进行下去,项目前期投资回收无保证,甚至会迫使投资者低条件提前转让。政治风险的主要构成是,政局的稳定程度、政策变动因素、社会稳定程度以及国际信誉。
(3)经济风险。经济风险的主要表现为,项目所在国的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情况,其中包括外汇储备情况、货币自由兑换、外汇汇出、官方银行利率及信贷管理制度;业主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及其信誉;结算汇率变化;市场情况,其中包括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需求风险;国家的偿债能力。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东道国法律的完善程度和变动情况给项目带来的风险,包括专门设计和规范 E P C 所要求的法律文本,出现金融、工期和费用索赔等纠纷时,能否得到及时仲裁或处理,保障投资人的建设和经营权、投资收益和抵押品赎买权。法律风险的主要构成是法律完善程度、项目获准法律条款及项目违约法律条款。
(5)环境风险。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项目所在地区的温度、湿度、降雨雪量、风力、晴雨天数,特别是自然灾害情况,如地震、洪水、风暴及海啸等;项目对社会及人们生活与工作环境污染的限制因索。环境风险主要构成是自然灾害情况、资源与环境保护情况。
(6)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在项目承建或经营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或经营者的行为疏忽,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获利能力,包括经营管理者的素质、设备维护更新情况以及运行条件等。
3.风险应对。对于国际水泥工厂总承包工程中出现的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对策,主要有风险回避、风险减轻、风险预防、风险分散和保险、风险自留等对策。
(1)风险回避对策。在项目运作前期,如发现项目所在国政局动荡,发生政变的可能性非常大,当地水泥市场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预期的重大工程没有上马,主要客户不存在或政策重大变化不利于项目建设,项目的实施将面临巨大的威胁,又没有别的办法控制风险,这时就应当考虑放弃项目的实施,以免造成大的损失。
(2)风险减轻对策。风险减轻对策的目标是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减少后果的不利影响。对于已知风险,可以动用项目现有的资源应对。例如,国际水泥工厂建设周期一直在不断压缩,最快已可以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和试运行,大大减轻项目进度风险。减轻可预测风险或不可预测风险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设法将那些可预测或不可预测的风险变为已知风险。显然,这样做需要投入资源,也就是花钱买信息。例如,为了减少工程地质方面的不确定性,就要购买地质信息或进行仔细的地质勘查;为了减少项目使用阶段维护方面的风险,可以通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即减少项目设计阶段以及实施阶段质量保证体系的不确定性来实现。
(3)风险预防对策。风险预防通常采用技术措施或者管理措施来防止风险因素的出现或者减少已经存在的风险因素,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做到防患于未然。
①汇率风险的预防。在合同中规定的支付货币和贷款货币一致,可避免外汇风险。若合同计价货币为当地货币,根据国际惯例和联合国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工业项目缔约指南》,应在合同中规定保值条款或汇率风险条款,以预防汇率风险;可以采用不同币种的债权和债务并存的方法弥补外汇风险,即采用多种货币组合贷款或者组合支付;进行汇率保险;建立汇率风险的监测系统,国际上已经有很多的汇率预测机构在提供预测服务。项目管理者除了利用这类服务以外,还应当建立自己的监测系统,对已经发生的汇率波动及其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行监测和分析;掌握支付时机,提前或延期支付。如果预测应支付的外币汇率上升,而持有的货币相对疲软,则应提前支付。反之,应推迟支付,以期获得汇率上的好处。
②技术风险的预防。重大技术的决策往往影响整个项目的利益。因此,对重大技术要认真进行评估,尽量采用成熟技术,而不要为了降低成本而采用投机性的设计或者不很成熟的技术。
③合同风险的预防。合同风险的预防就是把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尽可能地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进行合理地划分,通常按照“谁能最有效地防止和处理风险就由谁来承担该风险”的原则进行风险分担。工程承包合同从总价合同到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合同类型,具体采用哪种合同类型要根据以上原则和实际情况选定。
(4)风险分散对策。分散对策也是国际工程中常用的对策,主要把风险分散给其它单位,如联营体的合伙人、工程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共同承担风险。通常要求联营体的合伙人、工程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接受业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合同条款,使他们分担一部分风险。有的承包商直接把风险较大的部分分包出去,将业主规定的各项赔偿如数订入分包合同,将这项风险转移给分包商。一般国际通用的分包合同范本中有明确规定,熟悉国际惯例的分包商都能接受这类条件。担保也是一种风险分散的对策,如承包商请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业主承诺为承包商在投标、履行合同、归还预付款、工程维修中的债务、违约或失误负间接责任。得到这种承诺,项目业主就把由于承包商行为方面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转移到出具保证书或保函者。特许权协议(BOT)模式是一种典型的风险分散模式,政府(或委托人)在不增加债务的情况下,近期(特许期内)获取服务、远期(特许期满后)得到项目设施,将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的风险转嫁给投资人。
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现状是什么样?
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围绕合同来展开,合同风险摆在了所有法律风险的首位。而作为风险管理起步较晚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合同风险管理还处在初级阶段,风险控制的四种基本方法: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在建筑行业中还是处于“避不开、控不住、转不了、留隐患”的尴尬境地。
(一)资信管理能力不足。当前大部分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建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制度,但能够设立资信管理制度的却不足一半。
合同审核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务的主要工作之一,但是,真正系统性、专业性、实用性的合同审核培训却不多,真正的合同资信审查查询工具、方式也很少,导致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对合同资信审查往往都是在工作和经验中摸索和总结自己的方法,仅仅对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进行形式化审查,缺乏全面化、数据化的审核制度。
(二)专业审查能力不足。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谈判既需要针对强势的甲方建设单位,又要面对不同的供应商,建设单位的一贯强势导致施工承包合同基本没有什么谈判余地,而供应商的多种多样又导致大量的常规合同谈判无暇参与。
(三)合同履约管理水平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即使能够识别出风险,但大部分企业法务部门却不能及时了解和跟踪合同履行和风险管理,事实上,最大的合同风险来源于合同的不当履行或不全面履行。
(四)风险转移方式较少。当前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应对合同风险的时候,除了采取保险这一较为固定的风险转移方式以外,对其他合同风险没有什么风险转移或分散的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