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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4/11 1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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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份协议合法,但如果法院清查的话,这套房子可能不在你的财产范围内。因为你已经同意将这套房子给女方,同时由女方还贷,法院会认定女方为此房子的权利人,也就是说这套房子不再属于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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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后本院到镇巴县杨家河镇杨家河社区、泾洋街道办事处二郎滩村、贺家山村移民安置点等多处进行走访调查,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系表姐弟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故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就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一并做出了判决,本案中,原告张某以离婚为由诉至法院,经审理双方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故本院在对当事人释明后就双方的婚姻关系作出判决,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故对子女抚养一并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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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他人在京购房假结婚,但未签协议,以致法院不认可是假结婚,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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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没有结婚证,只要能证明男方是孩子的父亲,这个不是简单的,能够把孩子带走,这个必须要通过法院判决在孩子的问题上,如果有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确定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到底是把孩子的抚养权给父亲?孩子跟母亲不能随随便便带着孩子,肯定有争议,有争议通过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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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如果约定全部财产归夫妻一方,债权人能向法院申请撤销吗?
内容:导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五百三十九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承继原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并将此前的法律规定一分为二,债权人可撤销的事项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基础上,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将“放弃到期债权”修改为“放弃债权”,而债务人实施这些行为对债权人的影响程度由此前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修改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由上述修改可知,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的保护范围明显扩大,将进一步压缩债务人利用“假离婚”等情形恶意逃废债的空间。实践中,法院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如何进行审查和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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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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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可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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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协议婚姻通过事先协商和约定,让夫妻双方在婚前就能够明确自己的期望和需求,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责任分工,夫妻双方需要了解婚姻相关的法律和经济知识,以制定合理和可行的协议条款,然而,协议婚姻同样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夫妻双方充分沟通和协商,建立在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协议婚姻需要双方在婚前就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期望和需求,这要求夫妻双方能够充分沟通和协商,避免因为误解和分歧而引发矛盾,通过协议婚姻,夫妻双方可以获得更多的自由、公平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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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为中国国籍,但结婚证是在国外领取,感情破裂后如何离婚?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申请法院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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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如果你们现在能找到原来的结婚证或者是婚姻登记部门能够出具原来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提起再审要求判决重新判决。 2、从法律上讲,是这样的。因为她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又和他人结婚应该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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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轨,赔100万”,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妻子起诉索赔,法院这样判
内容:2009年,湖南邵阳人王少平和妻子李晓霞在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王少平写了一份“保证书”,大意是如出轨,自己将赔偿李晓霞100万元。2018年12月,李晓霞发现王少平真的出轨了,两人于当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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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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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出资者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起侵权行为诉讼,要求公司进行归还、补偿等。若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受益,法院则会判定出资者有权获得归还或补偿。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东出资但没有显示占股份额并且没有签署代持股份协议,那么在有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判决。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法院可能会采用一些因素,如出资额、出资时间等来决定每个股东的股份。因此,建议在出资时签署明确的协议,以确保每个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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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世界上能遇到唯一的你不容易,要互相包容互相理解无论多艰难的事都不能放手,最重要是不可以轻易说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