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知道吗?不光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原来啊,离婚也有经济补偿金。我一直相信一句话,在婚姻当中,你不是在为别人做贡献,你是在为自己的幸福投资,离婚时呢,你的投资呀,应该是得到回报。这句话呀,现在在法律上得到了支持。这次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片司法解释2就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负担相应的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的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的能力、当地的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以我们之前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我们的客户呢,是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庭义务。
对我和玉儿的责任,离婚时呢,请求丈夫给予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呢,也是考虑到我们客户呀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判决对方给我们支付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而且呀,即便是双方在签订了婚前协议的情况下,离婚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要的,这是法律为离婚时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尤其是女方提供的经济保障,让女方对家庭的付出能有所回报。所以说法律有的时候呀,不会超出大家的认知,最好的法律呢就是情理,离婚经济补偿就是这样,这是法律与情理最好的融合。我们也为最高院的这次新的法律规定点一个大大的赞。
-
答如果你们买的这套房子产权登记在你们的女儿名下,就视为你们对女儿的赠与,房子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你们将来离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你女儿的房子。《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使你们离婚时女儿还未成年,你们作为监护人,也不能分割、处理女儿的房子。
-
内容:)中关于妇女有权持有效证件至相关部门查询配偶财产状况之规定引发热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于&ldquo,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6月1日起,《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正式施行,这一地方立法细化了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明确妇女有权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查询对方名下财产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一方申请法院调查,法院会要求其提供诸如银行账号、房产坐落之类的财产线索,否则将不予查询,这对于申请人而言无异于陷入证明&ldquo。
-
只知道丈夫出轨,什么材料证据都没有,怎么才能离婚?很简单,只要向法院申请一份调查申请书,请认真看完视频,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欢迎私信我。
-
答你们双方可以约定房产的共有份额,双方商量一致,可以在产权证上加上你的名字。但一般来说,有按揭的房产不给加名字,待还完房贷后再加也可以。现在应将婚前出资部分有个书面约定,还要保留好你出资的相关证据。
-
内容:男人出轨不一定就是代表不爱你、不一定代表不爱家。不管道德还是不道德,不管是不是狡辩、是不是借口,我问过很多男人,他们都认为自己身体虽然出轨,但是依然爱自己的家,爱自己的老婆,也没有打算离婚,也没有打算不要家庭。
-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0:07:26
立即咨询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个人财产(除继承、赠与的财产)均为个人所有,夫妻双方离婚时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可以约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您父亲转给您的这套房子属于您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您与丈夫离婚时,是您个人财产,丈夫不需要分一半。
-
二婚丈夫去世了他原来的房子我能继承吗_二婚男方婚前财产女方有份吗
内容: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和子女在第一顺位继承,不管男的生前有多少财产,只要是男的财产,二婚的女人也逃不出配偶的范畴,都享有继承权,都能分配得到相应的份额。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答你的行为虽然有欠妥当,但并不违法。你凭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挂失,存折开户人和你是夫妻关系,银行有理由推定你是代理丈夫来办理挂失手续的。另外,存款是你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以谁的名义存储,仍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本案中,你作为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权处分。因此,挂失期限届满后,你取走存款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但该笔存款仍然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
内容:父母永远是你的靠山,是你的退路,他们是过来人,也是局外人,他们分析问题可能有时比你更理智。在决定离婚之前,和父母先做到沟通,听听他们的意见,然后综合他们的意见再分析离婚的利与弊。
-
【🚩(二)婚姻告急,如何更好的保全自己】
大多数走到这一步的夫妻,最容易掉进下面三个大坑里:
第二个坑:盲目转财产
亦舒小说的女主角说:我要很多很多爱,如果没有,就要很多很多钱。中国式离婚,尤其是那种因“婚外情”引发的,总是有点“爱到尽头恨绵绵”的架势,感情破产了,有的人就想要在经济上决胜。
我虽然主张该争要争、应分得分,但你绝不能“非法转移财产”。什么叫非法转移财产?
比如,有人找几个亲朋好友,弄些假借条,伪造债务到法院打官司,想让对方少分财产,结果再审时被发现,连同帮忙的"债主"全被判了刑。
再比如,一个出轨的丈夫,在离婚协议里承诺赔偿500万,却赖账不给,妻子就自作主张,从自家公司账户提了200万出来,万万想不到这会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
这些高压线千万别碰。否则,婚姻失败,伤了感情、失了金钱、垮了公司、添了债务,都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因为乱来而招致的牢狱之灾。
-
答如果房产公证归女方一人所有,男方放弃对该房的产权,女方就是产权人,有权对此房产进行处置,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得房产。
-
丈夫家暴了,起诉离婚后我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内容:对于一些想要孩子抚养权的母亲,建议平时一定要注意收集丈夫实施家暴的相关证据,该证据在起诉离婚时可作为主张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有力证明。因为想要孩子,所以怕离婚时会由于自己的收入没有丈夫的多,孩子会被判给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