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主张无效如何操作?

2022-07-22 20:59
0人收看
大律云律师团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你好请详细说说为你争取最大权益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律师介绍
大律云律师团
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展开全部
  •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4/11 10:35:33

    立即咨询
    【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首付怎么分?必看避坑指南💔】 ✨婚前买房vs婚后买房? ✨写名不写名区别多大? ✨父母出资如何不“打水漂”? 离婚房产纠纷 父母半辈子积蓄付的首付差点被分走 一定要看!防患于未然! 🔍 情景1:婚前父母付首付 ✅ 房产证只写自己名字 ➡? 首付归属个人财产 ✅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 ➡? 需补偿对方增值部分 ⚠? 重点:转账备注“仅赠与自己”+签赠与协议 🔍 情景2:婚后父母帮付首付 🚨 默认视为赠与夫妻双方!(除非公证单独赠予) 📝 救命操作:让父母签《借款协议》+银行流水备注借款 💡 终极防御公式: 父母转账凭证+书面约定+房产登记策略‼? ⭐? 防坑TIP: 哪怕感情再好也要签婚前协议 爱情会变,法律证据永留存! 建议收藏转发给爸妈看 关键时刻真的能保住血汗钱!
  • 律师回复中...
  • 借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借款担保人担保有效期多久无效

    借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借款担保人担保有效期多久无效

    内容:借款担保人担保有效期为六个月,具体规定如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同时,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23.11.06397人收看
  • 天用建筑工程律师-王熙

    2025/3/21 15:52:48

    立即咨询
    【重磅胜诉!287万工程款火速到账!】 河南国某公司vs安徽金某公司,法院一锤定音: ‘支持287万+利息!远超委托人预期!’ 合同无效又如何?专业团队硬核操作, 法律照样让拖欠的工程款“吐”出来! 工程款被卡?别慌! 我们是你的“法律挖掘机”,专治各种赖账!
  • 律师回复中...
  • 借款人约定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离婚后出借人怎么要回欠款

    借款人约定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离婚后出借人怎么要回欠款

    内容:借款人约定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离婚后出借人怎么要回欠款?张先生与李先生是朋友关系,张先生向李先生借款后,剩余24.8万元借款未还,故李先生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2024.04.15391人收看
  • 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2/27 14:54:57

    立即咨询
    朋友买房向自己借款26万元,到期不还钱咋办?律师建议可以第一步发律师函,固定朋友欠钱的证据,对于后期和解或者诉讼,更有利于要回欠款!
  • 你好请详细说说为你争取最大权益
  • 借款人离婚了,还约定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出借人怎么办?

    借款人离婚了,还约定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出借人怎么办?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4.04.18297人收看
  • 王熙

    2024/10/14 15:28:24

    立即咨询
    从金融机构借款再把款项借给他人,借贷行为无效,已还的利息可以冲抵本金。
  • 律师回复中...
  • 股权转让为借款无效(股权转让借款协议无效)

    股权转让为借款无效(股权转让借款协议无效)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024.01.16450人收看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立即咨询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在保证合同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并不代表保证人沙某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应按照贾某、钱某、沙某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据此,沙某是否承担责任应视沙某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如沙某并无过错,那么不承担责任;如沙某存在过错,则应以债务人贾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为限承担责任。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内容:当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应积极协商处理管理费等问题,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二、管理费的处理原则在处理无效工程合同中的管理费问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原则:在处理管理费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确保处理结果公平合理,然而,当工程合同因各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中约定的管理费处理问题就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管理费问题进行协商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遂将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管理费,工程合同无效时,约定的管理费处理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

    2024.04.22985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