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运损失三七责任怎么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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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2022-08-04 224人收看
(2019)最高法民再324号认定承包人承担责任的理由:1.本案中,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2份《工作联系单》,载明案涉工程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窝工,发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在该《工作联系单》以及所附《进场人员窝工费用、机械周转料具租赁费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后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延期报审表》经过审核,同意延长工期77天,双方未对停、窝工损失问题达成新的处理意见,(2019)最高法民终126号3.发包人提交的部分施工日志,因没有承包人盖章或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不能证实其真实性,相关付款凭证亦不足以否定停工的事实,法院以发包人、工程监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的《报告》认定因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的停工天数,支持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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