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赔偿(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什么责任)

黄东洁律师 2022.12.2932人收看
导读:
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该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补充和完善,确立了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单位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司法实践中,经常遭遇企业员工因受到诈骗,导致企业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对此,部分企业会以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企业这一举措是否合法,本文分析如下:

一、劳动者不当履职致用人单位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该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补充和完善,确立了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单位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

从劳动合同履行的根本目的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获取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应符合用人单位的期待,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的财产往往处于履行职务的劳动者控制之中,而经营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劳动者必须尽到勤勉义务,如劳动者没有尽到审慎和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当履职时其提供的劳动内容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期待,侵害用人单位的劳动给付请求权,可以纳入违反谨慎义务的范畴。

劳动者从事职务行为过程中不当履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违反了勤勉注意义务,综合相关法律规范及审判实务,根据“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用人单位应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致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认定要素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13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劳动者的情形,其中,针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形式上:有效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1.有明确、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进行生产和人事管理的工具,是用人单位将其经营自主权力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

审查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的基础是劳动者的行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只有确认劳动者的某个行为确实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才能对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判定。

同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条款的内容不仅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而且必须对劳动者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向,尤其是禁止性条款应当列明具体的行为模式及可预估的后果,否则不能作为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如果因为条款规定的范围或者程度不明,而出现模棱两可的含义,那么在理解适用时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2.制定规章制度时已履行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具体而言,规章制度在出台前要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可提出意见和方案,再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或工会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要提供讨论劳动规章制度的会议纪要、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协商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履行职代会讨论、平等协商、事务公开等民主程序。

3.向劳动者公示告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为保证“期待可能性”,劳动者仅有在知晓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其受规章制度的约束。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认定公示程序已经完成。第一种是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经劳动者签字确认已知悉的;第二种是直接将规章制度通过邮件或者当面发送给劳动者并签收的;第三种是开会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学习的。

(二)实质上:劳动者行为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如用人单位已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系,依据“劳动者严重失职致用人单位重大损害”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对规章制度适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时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行业特点和工作岗位

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严重,不能单看行为本身,而应结合用人单位所在行业的特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行为发生地点等行为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例如,食品企业员工销售过期食品、客房清扫人员用浴巾清理淋浴间、纸浆企业员工在厂区内吸烟等行为,由于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和防火要求对上述企业都至关重要,在行业的范畴内都可被视为不被允许的行为,当然可以被认定为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

2.劳动者的主观心理

这一因素主要从过错、频次等方面进行考量。

一方面,过错因素是劳动者违约或者侵权时反映其主观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劳动者的过错程度越高,表明其信赖受损程度越重,由此可推断,不可期待用人单位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就越具有正当性。按照民法规定将过错划分为故意、重大过失、过失三个等级的分类方式来看,劳动者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能被认定为严重失职。

另一方面,劳动者违规行为的次数也可以衡量其行为对严重程度的影响,如果一个员工多次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先后给予警告、降职等处理仍然无济于事,那么按照“解雇最后手段原则”,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考虑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3.损害后果

这里的损害后果是指劳动者的不当行为给企业造成了不利的经济后果,大致可以区分为金钱类、秩序类、职责类三种类型。

金钱类,是指因劳动者的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可用金钱衡量的经济损失数额,虽然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在认定构成“重大损失”的金额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只要达到通常意义上的数额大即可。秩序类,一般指管理岗位的员工滥用权力或越权作为,扰乱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损害用人单位的形象和声誉,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无形的损失。

职责类,多是针对一线操作岗位员工,如加油工、收银员、银行柜员等,一旦违反自身岗位的操作规程或者职业要求时,就使得用人单位处于可能发生风险或酿成事故的不利境地。

需要注意的是,以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该损害与劳动者的重大过错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劳动者的行为并非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害的直接原因,则不成立解除的合理性。

三、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造成损失为由请求赔偿的,应以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作为依据,如果在双方无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具有过错,劳动者均无需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其具有人身上的隶属性,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二者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能适用民法关于平等主体间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则或规定,所以在劳动关系的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不能进行干预,强加给劳动者以赔偿责任。这一观点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中也得到体现。

第二,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营中的商事主体,其经营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用人风险本身也属于公司经营风险的一部分。用人单位雇用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中代表的是用人单位,其行为导致的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能随意地将用人单位的损失归结为劳动者的过错。在双方没有明确的规定或约定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限制时,不能擅自主观认定劳动者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会将用人单位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既不符合企业经营风险自担的原则,也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权利义务划分规则。

第三,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来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从具体的条款设置来看,也都体现出倾斜保护原则,即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对劳动者过错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符合立法原意和主流价值取向。
 

法律分析

你有权向公司索要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公司制造假象、隐瞒真相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疑与之吻合。

而就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8条、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规定三层意思:

一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报酬数额,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报酬,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该劳动报酬数额有效;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实际支付报酬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报酬数额可以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是因用人单位的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具有单方解除权,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3:20

    立即咨询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赔偿经济损失由私人老板承担!雇员在职务工作所受的损失,由雇主承担责任!
  • 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赔偿(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什么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赔偿(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什么责任)

    内容: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该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补充和完善,确立了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单位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2022.12.2932人收看
  •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0:12:30

    立即咨询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 公司缺乏社会保障,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未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予赔偿,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支付或者补充,自欠款之日起每日收取5万元的滞纳金。
  •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怎么赔偿/劳动者对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依据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怎么赔偿/劳动者对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依据

    内容:依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扣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此种情形扣工资有几个条件:一是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章制度中制定,规章制定程序合法,向劳动者公示;二是因劳动者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有具体金额;三是公司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即使客观上存在损失也不能直接扣劳动者工资。

    2022.12.232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9:57:16

    立即咨询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员工因突发脑出血患病,且及时送往医院后得到有效的治疗,目前身体恢复状况良好,应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性质上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由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应承担该员工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怎么赔偿/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全部赔偿吗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怎么赔偿/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全部赔偿吗

    内容: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一方面应当衡量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基本劳动纪律、职业操作规范以及行业惯例等方面予以判断;另一方面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承担合理经营风险的因素,过错的认定应当从合法、合理、合情等方面综合判断。劳动者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一定损失的赔偿责任。

    2022.12.1225人收看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2023/8/15 19:03:17

    立即咨询
    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 1、车辆驾驶员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车辆驾驶员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被盗、被抢、被骗等情况下。 3、第三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劳动之日起一个月以下一年不签订的,应当支付月薪的两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月薪的两倍。
  •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怎么赔偿(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怎么赔偿(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

    内容: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是否可以扣其工资作为赔偿?

    2022.12.2723人收看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2023/8/15 18:59:54

    立即咨询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保险公司履行垫付义务的范围不限于抢救费用,还应包括除财产损失外的其他损失。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除需要满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的三种情况,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之外,其追偿的范围也应限于责任自负、公平合理的司法理念。由于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并且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刘某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又因刘某驾驶车辆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故该次要责任应由丰硕公司承担,丰硕公司按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向保险公司返还垫付款。
  •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怎么赔偿(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的情形)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怎么赔偿(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的情形)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立法的本意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因此,劳动者们要知法、学法、懂法,维护自己在职场的合法权益。

    2022.12.2718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