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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2022-08-04 466人收看
《民法典》402条、441条规定,不动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上述两大类担保均需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此时担保合同生效,担保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协助设立担保,《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规定,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因尚未办理大产权证登记或者预登记与大产权证不一致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况导致无法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抵押人不承担抵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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