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警察什么罪怎么判/招摇撞骗罪最新司法

于海明律师 2022.12.2761人收看
导读:
招摇撞骗罪中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 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 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的; 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 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此处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为了耍威风、满足虚荣心而自我炫耀,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 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 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 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 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 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 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威信。

三、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

构成本罪最主要的两点是:

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冒充之后进行招摇撞骗。

(1)招摇撞骗罪中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 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 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的; 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 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 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 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 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特别维护。

量刑标准: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 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 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四、案例解读

王某3介绍他人在确山县石滚河镇斩龙庙村河里挖沙,于2019年2月22日因非法采矿被确山县石滚河派出所查获。 2019年3月19日,王某3因害怕被有关部门处理,找被告人王某东等人商量解决办法。 被告人王某东冒充驻马店市纪委的工作人员,收取王某3的现金五万元。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东到确山县石滚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为他人非法采矿说情时,因其身份被识破,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东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后被告人王某东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上诉人王某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侵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关于王某东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东不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意见,经查,王某东虽曾受聘在纪委宣教基地工作,但其辞职后仍以纪委正式工作人员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和利益,其行为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形象,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王某东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解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东冒充驻马店市纪委的工作人员,携带现金到确山县石滚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说情时身份被识破。 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五、律师解析

触犯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一般是利用被害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信任,以及对公职的向往和虚荣的心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满足自己对物质和非物质利益的欲望,伪造自己的真实身份,侵害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威信。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因为一时的鬼迷心窍,做出让自己会很终生的事情。 同时,社会民众在没有充分调查和确认的基础上不要轻易相信他人,注意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避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
  •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4/10 18:52:23

    立即咨询
    【离婚时原始股怎么分?这5个关键点一定要知道!💼】 ✨离婚财产分割的水真的太深了!尤其是公司原始股这种特殊资产,稍不注意就会吃大亏!今天把律师才搞明白的干货整理给你们,建议收藏备用! 🔍【重点预警】 ✅ 婚前取得的原始股:配偶可能分到增值部分! ✅ 婚后取得的原始股:大概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公司上市前的"静默期":可能影响分割时效! 📝 必须掌握的5个知识点: 1?? 法律依据:《民法典》1062条+公司法司法解释 2?? 分割方式(3选1): ◽ 协商折价补偿(最快捷) ◽ 股权评估后分割(要找专业机构!) ◽ 诉讼确权(耗时但彻底) 3?? 避坑指南: ⚠? 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转让限制 ⚠? 保留所有出资凭证+股东协议 ⚠? 上市禁售期内的股票要特别约定 4?? 证据清单(建议截图保存): 🔸 股权代持协议 🔸 银行转账记录 🔸 股东会决议文件 🔸 公司估值报告 5?? 冷知识: 💡 离婚后发现的未分割股权,3年内可重新起诉! 💡 境外上市股票要按外汇管理规定处理 💬 暖心提醒: 离婚时对方故意隐瞒股权?赶紧申请财产调查令!遇到复杂情况建议直接找【婚姻家事且懂公司法】律师,千万别自己硬扛!
  • 一、2021最新版婚姻法赡养老人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警察违法办案怎么起诉

    警察违法办案怎么起诉

    内容:二、关于违法办案的认定与追责相关规定(一)公安人员违法办案追责公安部近日印发实施《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ldquo,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最终认定为违法干预办案的,将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应按照规定予以记录,违法干预办案的,将一律通报。

    2024.04.29997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0 18:44:23

    立即咨询
    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 律师回复中...
  • 假冒警察什么罪怎么判/招摇撞骗罪最新司法

    假冒警察什么罪怎么判/招摇撞骗罪最新司法

    内容:招摇撞骗罪中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 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 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的; 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 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022.12.2761人收看
  • 许瑞林

    2025/4/8 19:36:10

    立即咨询

    有朋友问我,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到底怎么赔偿最划算呢?这个问题呢是这样的,有些支持双赔的省份,那你就不用考虑了,既能调到交通事故的赔偿,也能走工伤的赔偿。第二呢,不支持双赔的省份呢,我建议你直接走工伤的赔偿,不要走交通事故的赔偿了,尤其是你有社保的情况下,原因有三点,第一呢,社保基金不会没钱,交通事故呢,就算你赢了,对方没钱也白搭。第二呢,交通事故呢,还要看责任,如果你有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是不能全额赔偿的,而工伤赔偿是全额赔偿。第三呢,交通事故的评摊标准很高,你不一定能评得伤残,而工伤的平摊等级标准呢就很低,一般都很容易评上伤残,能不能评上伤残,是直接关系到你能拿到多少钱的,如果你不懂,选择错了赔偿方式,也会吃亏很多。

  • 最新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罚标准如下: 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也要注意与其他罪名的关系。
  • 最高法发布最新司法解释,直指婚姻法24条,让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为明确,你们怎么看?

    最高法发布最新司法解释,直指婚姻法24条,让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为明确,你们怎么看?

    内容:《婚姻法》的第19条第3 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也就是要求债权人知道,这样的可能性又有多少?债权人从维护自身的权益出发,为了债权更容易的实现,是希望更多的人分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即使事先知道了,他会同意吗?

    2022.11.30683人收看
  •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2023/8/15 19:14:51

    立即咨询
    借钱不还报警了警察会怎么处理? 1、欠钱不还的报警警察会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受理的,毕竟这是属于民事方面的纠纷,并不会属于刑事犯罪。只是说如果已经获得生效判决,在申请执行阶段存在着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按照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处理。 2、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所以,欠钱不还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警方不会立案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解来解决。 3、 欠钱不还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警方介入的会很浅,不会深入进去,最多也就是调解调解,不会立案。如果以欺诈罪来报案,那么警方会非常慎重,欠钱不还的人是否能构成欺诈罪还不一定。 4、当事人报警的,警察一般只会做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冒充警察、欺诈借款的,应当处罚:行为人冒充人民警察欺诈的,构成欺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上述行为人应当受到严厉的处罚。
  • 对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对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内容: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2024.03.04576人收看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2023/8/7 9:13:18

    立即咨询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配合怎么办? 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如果有伤者,先治疗,治疗费用方面,负全责一方如果不垫付,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要求其垫付医疗费,当然,这些措施仍然无效,只好自己先行垫付治疗了。 待伤者病情稳定,要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服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没有伤者,交通事故只造成物损,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提起诉讼。
  • 职务侵占2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是六万元。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一般寻衅滋事怎么处理/寻衅滋事司法最新刑法

    一般寻衅滋事怎么处理/寻衅滋事司法最新刑法

    内容: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2022.12.2328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