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最新司法解释,直指婚姻法24条,让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为明确,你们怎么看?

姚平律师 2022.11.30683人收看
导读:
《婚姻法》的第19条第3 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也就是要求债权人知道,这样的可能性又有多少?债权人从维护自身的权益出发,为了债权更容易的实现,是希望更多的人分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即使事先知道了,他会同意吗?

夫妻共同签字是共同债务,一方借钱抬钱不受法律保护。多简单的一句话。渣男渣女就抬不着钱了。社会就稳定,离婚率就下降。家庭快乐孩子幸福。非得要那么多圈干什么?是谁在放高利贷??

重要的司法解释要施行了,这就是《关于审理波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的司法适用条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针对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主要是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何认定,有了进一步的、明确的解读适用依据。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此司法解释条款的本意构成存在四点:

一、所负债务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成立并存在的,这个债务不论是一般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对赌协议等合同之债,还是因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雇主责任等侵权之债都可以适用这个条款。

二、强调的是这个债形成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双方结婚登记之后、离婚或者一方去世之前。在追诉有效期内,双方离婚后也可以要求其配偶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即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四、要想推翻上述认定,可以举证!条款的但书条款将所有的除外的举证责任交给了债务人一方,更确切的说是交给了“无辜”的配偶一方,“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这样的约定在现实生活中,作为配偶一方能够清晰知道的有几人?自始就不知道债务存在的配偶一方,不论债务的大小,及举债的目的和用途,如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是没有公平可言?

《婚姻法》的第19条第3 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也就是要求债权人知道,这样的可能性又有多少?债权人从维护自身的权益出发,为了债权更容易的实现,是希望更多的人分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即使事先知道了,他会同意吗?

所以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共同的承担了“莫须有”的夫妻共同财务,比如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明的遗孀金燕,就承担着从天而降的、事前毫不知情的《对赌协议》产生出的巨额负债,更不要说签订协议本身是为了公司的运营需要,与个人的家庭共同生活需要还隔着一个或几个法律关系,怎么北京第一中院就认定属于巨额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当然是这个24条的存在,适用起来仿佛没有辩驳的余地。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理解司法解释的条款需要重点看标红的关键词,一个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存在,

另一个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前提下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也会得到支持。还有的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譬如李明生前因为签订《对赌协议》而欠下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远远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尤其是为了公司的运营才签订协议欠下的巨额债务,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此案存在上诉二审阶段,我们拭目以待符合新司法解释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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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重新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是否还要背?夫妻共同债务到底如何界定?

之所以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进行重新的规定,主要还是因为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实在太大。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有数据显示,2014、2015年被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激增,分别高达8万余件和8.9万余件,而2016年甚至增长至14万余件。

只要是一方在结婚期间的债务,另一方需共同偿还,即使是天价数字

明突然离世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里的规定,遗孀金燕替代了李明的位置,成为被负债人,需承担高达2亿元的债务。

个数字对于金燕来说,像是一块沉重的枷锁,会压得整个下半生都喘不过气来。

除此以外,还有许多老公或是妻子在对债务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定需与另一方承担巨额债款,这样的案例在2016年竟然高达1.7万余起。

“被负债”这种情况,真是让人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更有甚者,还有人想借这条规定耍坏招,就有案例是刻意隐瞒伴侣,借下债务,利用《24条》使其被判连带债务。

这笔钱,我连见都没见过,为什么现在却要我一起偿还?想破脑袋却也想不过来的逻辑。

曾经还看过一个案件,有人故意利用这条规定进行骗婚,在与女生结婚后借下巨额债务再跑路,留下女生一人偿还巨额债务。

这样不只是对于女生,对于她的家人,都是巨大而沉重的伤害。

于是在今天上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终于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重要的就是第三点!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背负的债务,尤其是巨额债务,必须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能证明的话,其实就不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则新规定下,能避免生“被负债”情况的频发!

一方的债务在离婚后另一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还要背债务?不存在的!

对婚姻有一丝迟疑,害怕成为“被负债”的受害者一方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以来,“婚姻法第24条”饱受争议。

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签下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就算是离婚了,都可能会“被负债”。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提出了“共债共签”,以及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合理防止“被负债”。

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更加注重保护夫妻之间的利害关系。防止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虚构债务。

同时,这样以来确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这种利害关系取舍,是最高院根据审判实践,在新形势下制定的更符合社会情况的解释

一、正如最高法的新闻稿所指出的,在处理夫妻债务的问题上,注重交易安全还是注重婚姻家庭稳定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彼时部分夫妻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交易规则,这些现象导致了24条的出台,即夫妻以个人名义负债,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但却损坏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

三、时至今日,我们进入了陌生人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急剧变动,实践中也存在夫妻一方与外人虚构债务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案例,也有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另一方却需要共同偿还贷款,严重危及婚姻家庭的稳定。此次,最高法出台新司法解释,倡导“共债共签”,引导债权人自觉完善交易规则,同时也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的债务,依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涉及较大额负债,债权人需要承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另一方无需共同承担该部分债务。

四、最高法在答记者问时提出,以往的案例有认定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纠正。因此,可以预见这一司法解释将引发大量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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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

    2024/12/1 18: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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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应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判断。
  • 一般情况下你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经过债权人同意,可以变更贷款人。正常的商业银行贷款一般需要贷款人现场签字确认等环节,仅凭身份信息无法获得贷款。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丈夫是用你的身份信息在网上贷款,应该属于网上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你丈夫是冒用你的名义进行贷款,但一般情况下,你可能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第一,由于是网上贷款,虽然你声称你丈夫冒用您信息贷款,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主张贷款合同无效,但由于网上贷款提交了你的身份信息甚至手机号、财产状况等私人信息,实际上较难证明实际贷款人不是你。第二,即使实际贷款人是你丈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夫妻共同债务角度出发,你也很难证明该笔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确实有冒用您身份信息行为贷款、债权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该笔贷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等,可以不承担还款义务。此外,如果经过债权人和你丈夫同意,也可以将贷款人变更为你丈夫,并明确你不用承担还款义务。
  • 新婚姻法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_民法典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新规

    新婚姻法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_民法典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新规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从该司法解释,可以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总结为:

    2022.10.10168人收看
  • 姚平

    2024/12/8 18: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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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正常的教育培训、社会交往等活动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郑某与朱某的财产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财产协议约定,郑某与朱某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郑某开发住宅小区时,两人没有签订合伙开发协议,朱某既无实际投资,也未提供过技术性劳务,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虽然朱某在开发过程中提供过劳务,其性质仅属辅助性劳务行为。朱某提供劳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共同经营,因此只可获得适当的劳动报酬。
  •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标准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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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之间的界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包括债务产生的时间、合同签订人、书面证据等,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时,始终需要谨慎对待,首先,建议夫妻在婚前明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限,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准备,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之间的界限又是什么呢,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如果是在婚姻期间产生的,那么无论是谁承担债务,都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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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婚姻家事

    2024/4/8 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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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诉讼由被告住所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住所法院管辖。被告是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原告也可以在住所法院起诉。
  •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

    内容:通常认为,既然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由夫妻双方共同享受利益,那么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或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外产生的侵权之债,因夫妻双方均会享受利益,故亦应承担相应风险,即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规则一裁判规则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对外产生的侵权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侵权之债往往是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夫妻双方利益从结果上看亦无增益,属于消极债务,故侵权之债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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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4/7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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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 一般情况下你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经过债权人同意,可以变更贷款人。正常的商业银行贷款一般需要贷款人现场签字确认等环节,仅凭身份信息无法获得贷款。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丈夫是用你的身份信息在网上贷款,应该属于网上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你丈夫是冒用你的名义进行贷款,但一般情况下,你可能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第一,由于是网上贷款,虽然你声称你丈夫冒用您信息贷款,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主张贷款合同无效,但由于网上贷款提交了你的身份信息甚至手机号、财产状况等私人信息,实际上较难证明实际贷款人不是你。第二,即使实际贷款人是你丈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夫妻共同债务角度出发,你也很难证明该笔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确实有冒用您身份信息行为贷款、债权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该笔贷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等,可以不承担还款义务。此外,如果经过债权人和你丈夫同意,也可以将贷款人变更为你丈夫,并明确你不用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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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30683人收看
  •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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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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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夫妻一方不知情债务新规定)

    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夫妻一方不知情债务新规定)

    内容: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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