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最新司法解释,直指婚姻法24条,让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为明确,你们怎么看?

导读:
夫妻共同签字是共同债务,一方借钱抬钱不受法律保护。多简单的一句话。渣男渣女就抬不着钱了。社会就稳定,离婚率就下降。家庭快乐孩子幸福。非得要那么多圈干什么?是谁在放高利贷??
重要的司法解释要施行了,这就是《关于审理波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的司法适用条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针对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主要是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何认定,有了进一步的、明确的解读适用依据。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此司法解释条款的本意构成存在四点:
一、所负债务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成立并存在的,这个债务不论是一般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对赌协议等合同之债,还是因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雇主责任等侵权之债都可以适用这个条款。
二、强调的是这个债形成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双方结婚登记之后、离婚或者一方去世之前。在追诉有效期内,双方离婚后也可以要求其配偶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即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四、要想推翻上述认定,可以举证!条款的但书条款将所有的除外的举证责任交给了债务人一方,更确切的说是交给了“无辜”的配偶一方,“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这样的约定在现实生活中,作为配偶一方能够清晰知道的有几人?自始就不知道债务存在的配偶一方,不论债务的大小,及举债的目的和用途,如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是没有公平可言?
《婚姻法》的第19条第3 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也就是要求债权人知道,这样的可能性又有多少?债权人从维护自身的权益出发,为了债权更容易的实现,是希望更多的人分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即使事先知道了,他会同意吗?
所以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共同的承担了“莫须有”的夫妻共同财务,比如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明的遗孀金燕,就承担着从天而降的、事前毫不知情的《对赌协议》产生出的巨额负债,更不要说签订协议本身是为了公司的运营需要,与个人的家庭共同生活需要还隔着一个或几个法律关系,怎么北京第一中院就认定属于巨额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当然是这个24条的存在,适用起来仿佛没有辩驳的余地。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理解司法解释的条款需要重点看标红的关键词,一个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存在,
另一个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前提下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也会得到支持。还有的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譬如李明生前因为签订《对赌协议》而欠下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远远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尤其是为了公司的运营才签订协议欠下的巨额债务,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此案存在上诉二审阶段,我们拭目以待符合新司法解释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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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重新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是否还要背?夫妻共同债务到底如何界定?
之所以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进行重新的规定,主要还是因为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实在太大。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有数据显示,2014、2015年被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激增,分别高达8万余件和8.9万余件,而2016年甚至增长至14万余件。
只要是一方在结婚期间的债务,另一方需共同偿还,即使是天价数字
明突然离世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里的规定,遗孀金燕替代了李明的位置,成为被负债人,需承担高达2亿元的债务。
个数字对于金燕来说,像是一块沉重的枷锁,会压得整个下半生都喘不过气来。
除此以外,还有许多老公或是妻子在对债务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定需与另一方承担巨额债款,这样的案例在2016年竟然高达1.7万余起。
“被负债”这种情况,真是让人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更有甚者,还有人想借这条规定耍坏招,就有案例是刻意隐瞒伴侣,借下债务,利用《24条》使其被判连带债务。
这笔钱,我连见都没见过,为什么现在却要我一起偿还?想破脑袋却也想不过来的逻辑。
曾经还看过一个案件,有人故意利用这条规定进行骗婚,在与女生结婚后借下巨额债务再跑路,留下女生一人偿还巨额债务。
这样不只是对于女生,对于她的家人,都是巨大而沉重的伤害。
于是在今天上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终于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重要的就是第三点!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背负的债务,尤其是巨额债务,必须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能证明的话,其实就不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则新规定下,能避免生“被负债”情况的频发!
一方的债务在离婚后另一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还要背债务?不存在的!
对婚姻有一丝迟疑,害怕成为“被负债”的受害者一方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以来,“婚姻法第24条”饱受争议。
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签下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就算是离婚了,都可能会“被负债”。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提出了“共债共签”,以及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合理防止“被负债”。
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更加注重保护夫妻之间的利害关系。防止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虚构债务。
同时,这样以来确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这种利害关系取舍,是最高院根据审判实践,在新形势下制定的更符合社会情况的解释
一、正如最高法的新闻稿所指出的,在处理夫妻债务的问题上,注重交易安全还是注重婚姻家庭稳定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彼时部分夫妻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交易规则,这些现象导致了24条的出台,即夫妻以个人名义负债,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但却损坏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
三、时至今日,我们进入了陌生人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急剧变动,实践中也存在夫妻一方与外人虚构债务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案例,也有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另一方却需要共同偿还贷款,严重危及婚姻家庭的稳定。此次,最高法出台新司法解释,倡导“共债共签”,引导债权人自觉完善交易规则,同时也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的债务,依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涉及较大额负债,债权人需要承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另一方无需共同承担该部分债务。
四、最高法在答记者问时提出,以往的案例有认定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纠正。因此,可以预见这一司法解释将引发大量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