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黄东洁律师 2024.03.04548人收看
导读: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程序: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司 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中,技术结论大多是格式化的,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使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收集证据。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因此,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2)所有的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录,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附证据资料目录、证据资料核对意见格式)

3)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

现场勘测。一般工程造价预、结算业务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

鉴定记录。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因此,鉴定人应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记录,有条件的,可辅之于拍照、录相等方式。鉴定记录不仅是鉴定结论形成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鉴定行为合法、规范的证明,对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有较好的说明意义。

听证勘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包含鉴定人两部分鉴定行为:一是鉴定人对鉴定证据资料的认定;二是鉴定人对工程造价技术规范的适用。根据公开鉴定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人确认证据及适用有关技术规范的依据享有知情权,并可做出相应的主张和申辩,因此,鉴定人应以适当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这项工作内容。工程造价计算引用事实证据和适用技术规范的项目较为分散、繁杂,以听证勘误的方式进行该项程序内容较为适当。

鉴定人在完成第一阶段的工程造价技术工作后,应制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听证勘误报告,送交当事人进行听证勘误。听证勘误报告的内容与鉴定报告基本相同,对应公开的内容在听证勘误报告中均应体现,对技术报告与结果报告重复的部分可适当地省略。听证勘误报告的基本内容为:

1)告知内容。告知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引用、依据的证据资料均可公开查阅?按规定应保密的除外?,并进行听证、质证。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应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鉴定人资质、资格;

3)鉴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

4)技术鉴定计算过程;

5)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说明。

听证勘误报告应同时报送委托方,以便对鉴定结论与委托内容是否相符、有关证据效力认定是否与庭审过程相冲突等及时进行协商、协调。

第二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听证勘误的基本内容。听证勘误是以鉴定人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的鉴定依据听证、举证、质证过程。听证勘误程序的基本内容为:

1)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引用、依据的证据资料进行公开查阅?按规定应保密的除外?。

2)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某一项工程造价具体鉴定内容,提出听证要求,鉴定人应就这一鉴定内容的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依据做出说明。当事人可对听证内容提出反驳或申辩。

3)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听证勘误报告具体鉴定内容的异议,并对其异议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当事人对对方的异议主张进行申辩,并对其举证进行质证。

当事人异议的处理。鉴定人与当事人在实体问题上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听证勘误报告送达当事人后,鉴定人的观点已经明确,而且听证勘误程序主要以鉴定人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依据要求听证,对具体内容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一程序阶段的责任角色有所变化,对鉴定人把握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鉴定正确处理实体异议当然是问题的关键,但掌握程序上的一些原则和技巧也是十分必要的。

1)坚持鉴定人主持鉴定的原则。鉴定权是委托方赋于鉴定人的权利。鉴定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主持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主持鉴定权并不因当事人对鉴定行为提出异议而改变。

2)尽职尽责地履行听证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应认真、全面地进行列举,并做必要的说明。

3)全面认真地听取当事人的异议主张、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不与当事人辩论。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与当事人分歧的实质体现就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后果。鉴定人在司法中充当技术法官的角色,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实质上会形成鉴定人代替一方当事人进行争辩的不对称后果,同时会使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形成情绪的对立。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对行使司法鉴定权并没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确定或影响意义,反而会形成裁判代理的误区。

对当事人的异议应逐条逐项进行答复。根据召开当事人会议听证、异议、举证、质证内容,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逐条逐项的答复,并送交当事人。这既是保障鉴定公正性、对鉴定人鉴定行为的一项约束机制,同时也是鉴定人对鉴定依据和结论的自我检验过程。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的答复应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报送委托方。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的基本内容。根据司法鉴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造价业务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受委托人名称,鉴定内容;

2)案情摘要:记述合同时间、施工时间、当事人主要争议及主张等;

3)工程概况及工程造价界定;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资料;

6)工程造价鉴定的技术方法及分析过程;

7)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有关说明;

8)附件:工程造价计算书、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及答复、鉴定委托书、鉴定人资质?资格?证书等。

出庭质证。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异议,鉴定人当庭出示形成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对经法庭质证后,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和服从委托方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新的鉴定证据、或委托方认定证据效力与鉴定人不一致,委托方要求按法庭认定效力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尽快做出补充鉴定结论;对委托方提出适用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人有权拒绝做出更正或补充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新的业务内容,在工作程序、技术路线和实体问题处理上与司法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问题,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以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因此,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1、对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对鉴定依据的技术、理论、操作方法及其他专业知识等专门性问题提出异议且该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以及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应认定该鉴定书缺乏生效要件和有效要件,鉴定意见不能成立,重新鉴定申请应当准许。2、对于有缺陷、有瑕疵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在实践中,当已作出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或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补充鉴定:(1)原鉴定意见并未全部、彻底解决所有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2)法院在先前委托鉴定时本应提出需要解决的有关专门事项,但限于某种原因和疏忽大意而没有提出;(3)原鉴定意见不够明确、具体等情形。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通俗的讲,分2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建筑物的施工方与建设方,双方在建筑物的质量、造价等方面产生了纠纷。第二种情况,是指建筑物的所有人一方与对建筑物造成损坏的一方在赔偿方面产生了纠纷。而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就需要对这二者纠纷的对象,即建筑物质量、建筑物损害程度、损害原因等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建筑工程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法律分析: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2、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5、拖欠质保金纠纷。6、合同无效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7、因延误工期发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8、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司法鉴定的问题

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鉴定、噪声与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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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调解后的诉讼保全是否解除调解书法院出完后,查封财产不解除,直到新的调解协议得到执行,即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债务人是否真心履行存疑,因此查封原则上不解除,除非债权人撤销财产保全,建议当事人在调解后继续关注对方的履行情况,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诉讼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继续关注对方的履行情况,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诉讼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调解后的诉讼保全的有效性取决于双方的行为和协议的履行情况。

    2024.03.05431人收看
  • 天用建筑工程律师-王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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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不是做了司法鉴定就定罪。司法鉴定书下来还需要一些过程,比如调查取证等。是否定罪量刑,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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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内容:当市场供需状况较好、行业发展迅速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将面临更多的工作机会,因此他们的收费标准可能相应增加,反之,当市场供需状况较差、行业增长缓慢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可能会下降,然而,对于一些小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来说,他们的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对于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因地区、具体鉴定机构以及项目复杂性的不同,收费会有所差异,此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还受到市场供需和行业发展状况的影响。

    2023.10.191388人收看
  • 郭铭芝

    2022/11/29 18: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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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证据的复印件,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所有证据必须经法院鉴定认可后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受理。《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如果真的很难提交原件或原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和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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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法律分析: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是:如果该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涉及财产案件的,则需选择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二者中的较小值,然后按照标的额的比例施行分段累计收取,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023.12.14429人收看
  • 王熙

    2022/9/5 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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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能否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 诉讼当事人可以对专属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在提交答辩书之前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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