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赔偿(交通误工赔偿标准)

导读:
误工赔偿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劳动能力和生活水平受到较大程度的损害而造成需要恢复劳动能力或重新就业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误工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或家庭生活所必需从事的各种活动受到限制而不能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况。误工是受害人因人身损伤或者家庭生活需要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因误工减少收入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或受害人自己承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误工损失包括:患者的合理医疗费用、康复护理费用、辅助器具费以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赔偿金以受害人恢复劳动能力或者重新就业所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
误工损失包括以下内容:
(1)护理期限;
(2)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3)营养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后续治疗费。
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进行治疗或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可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数额。
1.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用、医疗器械费和相关税金。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其所必需的抢救费用以及在抢救过程中产生并且符合规定的治疗方案、药品、器材等,属于应当由就医的人员负担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因抢救无效死亡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患者或者其继承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即精神损失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时效期间内实际支出或获得赔偿的金额超过实际损失部分,不予支持。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的误工时长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到医院治疗,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7条之规定“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应当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水平予以赔偿”。
一般住院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但对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在外地短期住院治疗,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给予赔偿。因此,受害人住院伙食补助费与受害人在外地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后果,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4.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一般包括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诊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患者及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5.住宿费
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住宿天数。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按照实际发生住宿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误工赔偿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交通事故而直接导致的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死亡等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误工赔偿通常是指医疗费、护理费对受害人伤残程度的赔偿。误工期间的计算方式,根据受害人在事故中受伤害严重程度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一般以医学鉴定结论为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误工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项目的费用,而误工损失的数额也是因损害事实导致受害人受伤程度与误工时间之间对应关系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存在一定期限的残疾状态,可以适当提高误工费计算标准。对于无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在医院治疗期间或者伤情稳定后需要休息治疗达到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者,以及因伤致残持续存在两年以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十级以上伤残者,可以适当提高其误工费计算标准;
但受害人确有固定收入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十级以上伤残者,可以适当提高其误工损失计算标准。对于因伤致残持续存在两年以上七级以下伤残者和因伤致残程度严重不能自理且需长期护理依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等特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一般不再调整误工费计算标准。受害人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规定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以上伤残者,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规定的职工日平均工资。受害人死亡或者评定残废等级的,可以相应调整伙食补助费;受害人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规定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一、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期限可以计算至受害人恢复原能力时止;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月;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残疾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减轻侵权人民事责任。
二、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赔偿金:
(一)残疾赔偿金;
(二)死亡赔偿金;
(三)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四)被抚养人抚养费,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五)因抚养关系发生的赡养费用、抚育费等费用等。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但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发生在受诉法院所在地以外的,可以根据受诉法院地同类人员生活消费水平确定赔偿数额。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与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人员的生活消费水平确定赔偿数额。
三、索赔流程
第一步:首先要与事故责任方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协商赔偿费用数额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协商解决;二是委托律师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到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或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第二步:向事故处理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并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通事故责任方不同意调解的情形下,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第三步:如果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先以法院的判决书作为证据(如果有判决书),然后按照判决请求赔偿,最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