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完工如何结算工程款(建设工程未完工如何确定工程款)

崔玉君律师 2023.01.09276人收看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1号)第46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hellip,实务中,发包人(甲方)和承包人(乙方)经常会就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那么如何才能解决工程未完工时的工程款纠纷呢,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无论是否已经支付工程款都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实务中,发包人(甲方)和承包人(乙方)经常会就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那么如何才能解决工程未完工时的工程款纠纷呢?首先,关于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条款。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合格的通知后30日内确认该合同工程全部竣工。但如果承包人未完成施工程序就直接向发包人支付了工程款,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当然,也有例外情况:一是发包人已经竣工验收或者已经实际支付部分款项的;二是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以其名义直接向发包人付款或以第三人名义与发包人直接结算;三是由于合同条款中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误并未完工且无法验收的。对于这类情形,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当然如果发包方(甲方)和乙方都已经完成了工程施工程序,双方又约定了完工时间,则属于合理工期,承包人也可以按照约定来主张工程款。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因天气、材料短缺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不能完成施工时,双方也可协商顺延工期或以第三人为被告起诉。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在发生纠纷时应当及时与建设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及时向法院起诉。

一、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的结算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施工合同作为施工企业与发包人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工程的结算就是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1号)第46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导致损失发生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负有保修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因自然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缺陷无法修复的工程质量,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同时规定了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缺陷不能修复的,或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能修复的特殊情况。同时还规定在保修期内因特殊情况产生纠纷时,如果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可以免予保修;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建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因为建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和维修费用等问题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而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维修费用等问题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三、关于索赔时效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84条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定事由,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无论是否已经支付工程款都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除非约定的支付时间超出二年。在此期间中,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请求。

四、结语

工程未完工时,工程结算往往会发生争议,如果没有对工程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则可能会因为结算程序的错误而导致责任划分或纠纷解决困难。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明确的约定。同时还应当注意,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数额较大,对于发包人来说并不容易确认,所以在实际发生纠纷时要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应根据案件情况合理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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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8/29 8: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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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195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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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8 11: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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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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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9276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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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欠工程款不给找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款,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列债务。
  • 未结算直接起诉工程款,建设工程未结算能否向法院起诉

    未结算直接起诉工程款,建设工程未结算能否向法院起诉

    内容:因此,土建工程既可以是单位工程,也可以是分部工程,具体取决于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划分方式,单位工程是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相对独立划分,而分部工程则更侧重于工程的细节规划和实施要求,单位工程主要是对工程项目进行整体划分,并独立设计和施工,在工程项目中,土建工程可以同时被视为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对工程项目进行细化划分,明确具体的施工范围和要求,在大型工程项目中,土建工程通常会被划分为多个单位工程,例如建筑物的不同楼层或不同功能区域可以作为独立的单位工程。

    2023.10.02806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