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完工如何结算工程款(建设工程未完工如何确定工程款)

导读:
实务中,发包人(甲方)和承包人(乙方)经常会就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那么如何才能解决工程未完工时的工程款纠纷呢?首先,关于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条款。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合格的通知后30日内确认该合同工程全部竣工。但如果承包人未完成施工程序就直接向发包人支付了工程款,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当然,也有例外情况:一是发包人已经竣工验收或者已经实际支付部分款项的;二是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以其名义直接向发包人付款或以第三人名义与发包人直接结算;三是由于合同条款中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误并未完工且无法验收的。对于这类情形,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当然如果发包方(甲方)和乙方都已经完成了工程施工程序,双方又约定了完工时间,则属于合理工期,承包人也可以按照约定来主张工程款。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因天气、材料短缺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不能完成施工时,双方也可协商顺延工期或以第三人为被告起诉。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在发生纠纷时应当及时与建设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及时向法院起诉。
一、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的结算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施工合同作为施工企业与发包人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工程的结算就是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1号)第46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导致损失发生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负有保修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因自然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缺陷无法修复的工程质量,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同时规定了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缺陷不能修复的,或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能修复的特殊情况。同时还规定在保修期内因特殊情况产生纠纷时,如果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可以免予保修;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建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因为建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和维修费用等问题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而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维修费用等问题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三、关于索赔时效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84条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定事由,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无论是否已经支付工程款都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除非约定的支付时间超出二年。在此期间中,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请求。
四、结语
工程未完工时,工程结算往往会发生争议,如果没有对工程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则可能会因为结算程序的错误而导致责任划分或纠纷解决困难。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明确的约定。同时还应当注意,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数额较大,对于发包人来说并不容易确认,所以在实际发生纠纷时要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应根据案件情况合理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