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导读:
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其中竣工日期和工程款利息的确定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按时竣工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由此产生的工程款利息纠纷也屡见不鲜。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如何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进行解析。
一、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是衡量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那么,如何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呢?
约定竣工日期
首先,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一般来说,合同中会规定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竣工日期,可以根据合同中的开工日期和合理的施工计划推断出竣工日期。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竣工日期,或者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停工、返工等情况导致实际竣工日期与约定不符,那么应当以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工程实际竣工日期通常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上的日期为准。
推定竣工日期
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无法确定竣工日期,那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推定工程的竣工日期。推定竣工日期的原则是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地推断出竣工日期。例如,可以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因素进行推断。
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工程款利息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那么,如何确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呢?
合同约定
首先,应当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工程交付日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那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交付日或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作为起算日。具体来说,如果建设工程已经交付使用,那么工程款利息应当从建设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尚未交付使用,那么工程款利息应当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日
如果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但尚未交付使用,那么工程款利息应当从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这是因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交付使用的前置条件,也是建设工程具备使用条件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日作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综上所述,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是解决建筑工程领域纠纷案件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来确定竣工日期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同时,也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工程建设活动。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法律分析: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中的竣工日期怎样确定
法律分析: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法律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既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种情况在实际纠纷此中经常发生,多数时候发包人有意拖延验收,致使工程无法及时验收,在此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