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上门吵架算寻衅滋事吗?

导读:
故意上门吵架算寻衅滋事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以“任意殴打他人”为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具有明显的暴力倾向或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则可以构成。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行为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或社会影响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随意殴打邻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情节恶劣的行为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任意殴打他人,即行为人具有明显的暴力倾向。
在任意殴打他人时,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人的目的和手段是否违法等因素。如果暴力倾向不明显,只是随意殴打他人的,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任意殴打人可能是以发泄情绪为主,但随意殴打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行为,其暴力程度和后果明显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一般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杀人(爆炸)、放火、决水等手段实施上述行为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
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放火罪都是行为犯,两者有共同之处,但也有不同。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这三个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都想将被害人杀害,而且都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三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要进行具体分析。如果三个罪名中的任意一种都能构成该罪或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罪时,就应当认定其共同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被告人因其他案件(如赌博、卖淫等)受到刑事处罚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然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判刑甚至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很小。
2、在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如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或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对方或者非法侵入对方住宅。
3、在寻衅滋事罪中,“肆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随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如损毁他人房屋,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4、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5、对于“强拿硬要”而拒不交出财物的行为,即使其占有的数额在万元以上也构成寻衅滋事罪。
6、在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是指通过威胁或要挟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或非法要求被害人为其服务或为其提供其他方便条件的行为。
7、对于“强拿硬要”而拒不交出全部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等罪数罪并罚。
二、任意损毁财物,就是指随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只要是随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就构成了犯罪。
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故意将他人的财产或公私财物毁坏。只要行为人具有损毁他人财产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比如:故意毁坏他人自行车;砸坏别人家的门;故意损坏别人家的财物;打坏别人的车等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无故滋事,肆意挑衅或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不是随意损毁公民个人合法财物的情况,而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破坏公共秩序这种严重犯罪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或者后果严重,就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肆意挑衅是行为人在无事生非的情况下,不受法律约束,无事生非的行为表现形式。即行为人出于无聊或不满而肆意挑衅,甚至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骚扰和损毁他人财物是寻衅滋事罪的本质特征之一。它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扰乱社会秩序,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之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因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所以只要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便构成本罪。
2、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随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具体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情节,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强拿硬要和任意损毁、占用是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拿硬要,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恶劣的,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严重。如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对他人进行辱骂攻击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后,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现有类似情况发生时应该及时报警处理;另外,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所得利益不受损失。
3、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受伤等严重后果,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民财产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行为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殴打他人不仅可能造成轻微伤,而且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是指身体有损伤,包括肢体和器官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就构成了犯罪;如果是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或轻伤以上重伤的后果,不构成犯罪。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民财产行为也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聚众起哄闹事,是指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起哄闹事。
公共场所是指各种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主要供人们出行的公共交通形式,包括火车、轮船之类的船票、长途汽车票以及各种交通工具上的车票、飞机票等,这些均可称为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地点是人多拥挤的场所,如公共场所或车站等,起哄者一般均为年轻人或妇女,但也可以由老年人或精神病人组成。起哄方式可以是语言辱骂,也可以是肢体上实施的肢体暴力。起哄时可用声音喊叫、敲打物品或挥舞标语等方式进行威胁,对其进行辱骂与恐吓也可构成聚众起哄闹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