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怎么处理(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段建国律师 2023.01.17675人收看
导读:
2、《道路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如何在案件中适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五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该章节中,对交通事故中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有如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在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后,公司一员工王某向我咨询了一例交通事故的问题:

案 例

2021年8月7日,10时30分,刘某由文化东路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二人受伤。2021年9月1日,交警队就此交通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确定刘某与王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来因为协商赔偿未果,刘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及王某对其进行赔偿。且不说刘某的损失证据如何,让王某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明明是同等责任,结果法院判决他这方要承担对方损失的70%。

疑 问

为什么同等责任,赔偿比例承担不是50%?

王某所提出的问题很有代表性,在交通事故中,不仅是同等责任,有时候明明《事故认定书》确定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仍有无过错方承担了对方10%的损失。

原 因

1、《道路事故认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以上两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道路事故认定书》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一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主张对方过错的证据,至于该证据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或者能够作为划分过错比例的依据则需要经过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也就是说《道路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依据,但不能作为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0年第11期】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其裁判摘要对此做了详细说明,该裁决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2、《道路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如何在案件中适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五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该章节中,对交通事故中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有如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这么规定的: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通过该条法律可以得出,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赔偿比例比较简单,直接按照比例承担责任。但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则需要通过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即使《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非机动车、行人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机动车一方仍要承担部分责任(不超过10%)。

但如果双方的责任划分为主次、同等责任时,赔偿比例如何划分?各地法院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对此做了细化和说明。如山东省高院有会议纪要如下: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在第(八)项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专门做了说明:

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方、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70% -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方、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50% 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一方、行人与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30%- 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10%-20%的赔偿责任。

直观表达就是:

《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

对应的赔偿比例

机动车

非机动车、行人

机动车

非机动车、行人

100%

0%

80%-90%

10%-20%

60%-70%

30%-40%

40%-50%

50%-60%

<=10%

>=90%

综上所述,对应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过错划分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则需要综合事故发生时各方具体过错,由法院认定赔偿比例,并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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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6/11 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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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积极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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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721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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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等责任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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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18105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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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交通事故赔偿根据不同的事故后果有不同的赔偿方式。有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赔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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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怎么赔偿

    内容: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发生在道路上,如果双方都有责任的,都会被认定为是同等责任。交通事故中,双方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这也是国家保护受害人权益、减轻侵权人损害的重要体现。

    2023.02.1321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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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8/7 9: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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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电瓶车闯红灯被撞了怎么划分责任?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的交通事故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如何划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的一方(电瓶车)将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机动车撞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原则。如果对方在事故中有违法行为,如超速或酒驾,那么对方将负次要责任,而闯红灯的一方则负主要责任。然而,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闯红灯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骑车闯红灯是一种危险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电瓶车、非机动车以及骑车闯红灯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划分有所不同,但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确保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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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65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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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8/7 9: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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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配合怎么办? 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如果有伤者,先治疗,治疗费用方面,负全责一方如果不垫付,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要求其垫付医疗费,当然,这些措施仍然无效,只好自己先行垫付治疗了。 待伤者病情稳定,要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服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没有伤者,交通事故只造成物损,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提起诉讼。
  • 如果一方拒绝签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交付。交付成功后,即使一方不签字,事故认定书也将生效。当事人应当根据事故认定书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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