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_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能获得哪些赔偿

导读: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关赔偿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足部分,按照当事人各自的实际损失确定;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对方责任。
(二)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逃逸行为的,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当事人各自的实际损失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交强险部分余额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当事人各自之过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方车辆无违法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对方车辆有违法行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对上述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有过错且有证据证明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不足以确定当事人责任或者对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据和法院查明事实推定双方有过错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财产损失的赔偿
对死亡或者重伤的,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费;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毁损或者灭失等,给受害人正常使用功能上造成损害或者无法使用。对财产损失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看损失发生时间;(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金额;(3)看损失是由谁造成的;(4)看事故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水平;(5)要考虑到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等其他因素,比如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等等。
二、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应当有合法的收费凭证,就医时应向医生索要票据,并由医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方案等确定其费用。当事人对治疗医院有异议的,可以在起诉前请求鉴定中心作出相应意见。当事人没有进行鉴定,不影响赔偿义务人对医药费、住院费等各项费用提出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计算。
三、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误工费实际支出与支付时间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四、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护理依赖程度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损失
受害人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且损害事实、性质、后果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与被侵权人造成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请求确认侵权之诉。但同时应当扣除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受害方有过错时,如果受害人因严重损失造成了严重心理创伤,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受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