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导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交通事故赔偿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伤残鉴定标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进行伤残评定时需要考虑的内容,是受害人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伤残评定的条件、范围、标准和程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试行)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试行)共分八章,分别是总则、伤残评定标准与条件、损伤程度鉴定与标准、修复治疗与费用赔偿、辅助器具配置与选择、护理等级与护理期限、护理人员工资及待遇调整。
一、伤残评定标准与条件
1、残疾等级: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因伤致残后,经医疗机构证明该伤残程度符合《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GB/T16889-2009)的,按该残疾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十个等级。
2、伤残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将本人在该交通事故中受伤情况写在鉴定书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试行)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因受伤致残并经医院证明或者司法机构确认其受伤时的伤情属于十级伤残。
3、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不包括因车祸导致残疾(如轻微伤)的情况。
二、损伤程度鉴定与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损伤程度鉴定的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人体各部位的损伤程度做出了具体描述。伤:指人体组织器官直接导致或间接导致的各种损伤,包括内伤和外伤性重伤。损伤:指器官功能障碍。伤:指由于组织、细胞、体液、因子及物理、化学或生物等原因造成的身体结构或者功能障碍,包括物理因素引起或间接原因引起;组织细胞破坏、变性或凋亡,例如细菌感染引起的皮肤溃疡等;细胞和体液破坏,例如血液凝固障碍造成血红蛋白尿等。
三、修复治疗与费用赔偿
修复治疗是指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损伤或者自身疾病的人身损害,经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等材料,确认不能修复的为其治疗。费用赔偿指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来源丧失所需花费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四、辅助器具配置与选择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与伤残等级相适应,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格予以赔偿。辅助器具品种、配置数量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更后的名称。配制器具确有必要再次购买的,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具体更换期限和购买费用数额。”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其近亲属可以为他项权利人选择适当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出合理要求,并由该机构出具证明。”
五、护理等级及护理期限
护理等级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护理期限,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伤残级别三级以上的,护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因伤致残没有收入来源的,其生活来源主要是其近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