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伤残是怎样认定的(八级伤残是怎样认定的呢)

导读:
一、工伤八级伤残标准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二 、人身损害八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对他人人身实施伤害行为的,需要先进行具体的伤残鉴定,确定了具体的伤残等级之后,才能做出下一步的处理,那么大家知道人身损害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吗?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3)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1)
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7)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9)头皮无毛发25
%以上。
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5、
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6、
腹部损伤致:
(1)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1)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
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10、
肢体损伤致:
(1)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4)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6)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7)一下肢缩短8cm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针对不同的部位,构成八级伤残的标准不同,但只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那么就能确定构成八级伤残,此时就可以要求侵权人做出相应的赔偿。
三、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什么
八级伤残主要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头面部损伤严重,一眼盲目4级以上,脊柱损伤严重,颈部损伤严重,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胸部损伤严重,腹部损伤,盆部损伤,会阴部损,外阴,阴道损伤,肢体损伤严重,皮肤损伤严重。赔偿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伙食费等。
四、8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部分损伤如下: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