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认定的三个要件

导读:
肇事逃逸认定的三个要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通常所说的肇事逃逸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认定肇事逃逸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交通肇事逃逸主观上必须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甚至会危及他人生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留在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关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逃避承担事故责任的行为。所谓离开事故现场,是指离开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也包括离开自己驾车、他人驾车逃离的地点。逃避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是肇事逃逸行为发生的前提和基础,若行为人不是为了逃避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而逃离现场,则不可能构成肇事逃逸。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后,未送医院救治或者故意将被害人留在现场后逃离,也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3.行为人必须具备肇事逃逸的条件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当然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但这里所说的“逃逸”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即: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如果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被害人负有抢救义务而不履行抢救义务或者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离开现场不救治,而是直接离开现场的,则不属于肇事逃逸。
4.逃逸行为不能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相重合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其行为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同时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行为和主观要件,且都是故意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事故而故意逃避法律追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解释》所说的“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因此,“逃逸”并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的完整含义,二者有一定区别。如果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肇事事故而实施了逃跑行为,其逃逸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解释》中所说的“逃逸”。
5.肇事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指肇事者虽然实施了交通肇事的行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据此,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