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该去哪家法院起诉?

导读:
合同纠纷是生活中最常见的纠纷。纠纷发生后,想要打官司,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去哪家法院起诉。如果起诉至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将面临对方提管辖异议,案件将有可能被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付出的时间成本变大。那么,该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呢?通过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回顾
李某是鹰潭余江人,张某是湖南怀化人,李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以转账凭证为据诉至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张某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的住所地为湖南怀化,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故应当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我是接收货币一方,鹰潭市余江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湖南怀化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原告李某住所地位于鹰潭余江,被告张某住所地位于湖南怀化。李某转账10万元给张某,李某诉请张某还款,张某辩称10万元已经归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住所地是确定的,而合同履行地由于当事人未约定,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来确定。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而被告辩称已经归还,双方对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故原告李某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某提出的管辖异议。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可以参考以下步骤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是否书面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时达成书面管辖协议,若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或管辖协议的,则应当按照协议管辖提起诉讼。其次,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则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履行地应先以双方书面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双方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则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