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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该去哪家法院起诉?

2023.04.20 16人阅读
导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该去哪家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毫无疑问,被告住所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可是,当事人禁不住想:对方是违约方,我是被迫维权方,在本地法院起诉,我还能节省差旅费和时间成本呢!

此时,我们的目光落在上述规定中的“合同履行地”上了。在本案中,能否将原告住所地诠释为“合同履行地”呢?如果可以,则我方就能在本地法院起诉了。

“合同履行地”在哪里?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乍一看,该规定对我方是有利的:既然我方诉请对方退费,那本案争议标的就是“给付货币”呀,而我方又是应当接收货币一方,那我方住所地自然就是“合同履行地”了。

这种观点不仅看似逻辑自洽,而且颇有市场,但其实不然。

理解上述司法解释的关键,在于何谓“争议标的”。

“争议标的”是什么?

“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如诉讼请求是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则该等诉请系当事人依据合同义务要求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本身不是争议标的,违约责任所依据的“约定义务”才是争议标的,“约定义务”的履行地才是合同履行地,即我方有权起诉地。

在实务审判中,“争议标的”一般需根据合同履行义务予以确定。

试以委托合同纠纷场景为例说明,以下A为委托方,B为代理方。

若B起诉A要求支付服务费,则争议标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为A按约付款。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由于B为接收货币一方,故B地为合同履行地,B可在本地法院起诉。

若A起诉B要求交付工作成果或者解约退费,则争议标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为B如约交付,争议标的并非“给付货币”或“交付不动产”,而属于前述司法解释中的“其他标的”。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履行义务一方,即B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A需前往B地起诉。

可见,A诉请解约退费,管辖法院应当是B地,但在实务中,A往往误选本地起诉,以致耽误时间精力。

对该高频实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亦有察觉,在其领导编纂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专门提道:

“……履行义务的含义要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如‘给付货币一方’的理解,这里的‘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履行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用金钱的形式来承担。不能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

 

发生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去哪个法院起诉,用专业术语来说,就是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

(一)有协议管辖的从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

《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无协议管辖的从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从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特殊规定

(一)比较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的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顺便解释一下,什么是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制度。专属管辖的案件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和特殊地域管辖(即把诉讼标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作为管辖根据)的规定[2]。

《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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