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导读:
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根据以上规定,合同形式可以分为三类:
1、口头形式的合同,比如口头商谈或者电话沟通就能促使双方发生交易和合同成立。
2、书面形式的合同,比如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等;还有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比如双方明知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书面续约,也未口头续约,但承租方仍然向出租方缴纳租金使用租赁物,出租方收取租金的行为。这类形式的合同,一般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推定成立合同,也称为默示合同。
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口头形式的合同比较普遍,但企业运营过程中订立的合同最好还是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因为口头合同往往无凭证即口说无凭,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因双方之间的合同缺乏有形的载体固定,当事人的举证将非常困难,法院也难以查明事实和分清责任,因此企业要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形式,避免日后纠纷缺乏法律的依据。
签订合同书是企业间最为常见的一种订立合同方式,但书面合同也分为好几类,如传真件、面签件与电子邮件等。如果用传真件方式,不易鉴别合同的真伪,继而就影响了合同内容的真伪,最终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签订合同最好采取面对面的书面方式签订,倘若实在不方便进行书面面签的,可以通过能够确认的企业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往来的形式订立合同,如此也比传真件更为安全、妥当。
对于书面文本合同,在双方确定好内容后一定要做最后的文本详细核对,在订立书面文本合同时如果出现多页文本,双方在签订时必须加盖骑缝章或者在骑缝处签字,以免日后出现没有痕迹的文本被修改或更换,最后的盖章和签字也要进行核对检查是否与签订主体一致。如果合同签订主体是自然人的,除了签名最好再按指纹。如果合同签订主体是公司除了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外,法定代表人最好也能签字确认,这样可以做到双保险。
另外还有些合同除了形式有特别要求之外,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需要办理报批程序,所以需要特别引起注意,以免产生纠纷和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