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转化为借条的情况怎么处理

导读: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有时会出现欠条转化为借条的现象,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欠条写成了借条如何处理
假如当事人在出具欠条时,把欠条误写为借条,但内容上还是欠条,那实际上影响不大。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的方式纠正借条,共同协商将名称改为借条;如果内容上有歧义的话,双反纠纷,当事人需要与对方说明具体内容。比如借据上没有写还款期限,债权人要注意及时向对方催告还款,双方姓名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内容。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基于借贷关系形成的欠条
欠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一种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出具欠条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欠条上注明的资金。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欠条转化为借款,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定标准,人民法院自不应多加干涉,那么欠条转化为借条的行为当然有效。
(二)非基于借贷关系形成的欠条
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确定债权债务的权利凭证,其形成的原因很多。如果双方是基于借贷关系形成的欠条,后来再转化为借条没什么不可以。但是,如果并非是基于借贷关系形成的欠条,当事人又将之转化为借款的,意味着出借人在并未实际交付款项的情形下也能产生借贷关系,这与传统民间借贷的特征不相吻合。因此,这种转化行为人民法院不应认可。
应当提出的是,由于债的形成原因很多,既可以基于民间借贷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买卖、租赁、劳务、损害赔偿等而产生,还有可能基于其他违法行为而产生。因此,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原因。
(三)欠条转化为借条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欠条是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2)欠条转化为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欠条转化为借款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4)欠条转化为借款所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定的标准。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不能仅仅依靠单一证据,而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加以分析,并且还要从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