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超过48小时过后赔偿多少

导读:
工亡超过48小时过后赔偿多少
工亡超过48小时过后赔偿多少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伤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2、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3、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48小时内”是硬指标,如超过48小时,那么患者的疾病就不是突发性疾病,按规定就不能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死亡,家属仍可获得赔偿!
【案例】贾先生在市X公司上班,职务为门卫。2018年1月6月20:00贾先生在值班时突然晕厥,20:15送往医院抢救后不幸于1月8日23:00死亡。因贾先生入职后,X公司并未替贾先生购买劳动保险,贾先生的家属无法获得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且因贾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发病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家属不能通过申请工伤认定获得相应的赔偿,因此贾先生的家属向想X公司提出贾先生在工作时间因病死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此要求遭到公司的拒绝,据此,贾先生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文件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8小时之外死亡的,应当按因病死亡处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必须住院者,得住院医治。其治疗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就医路费及住院时的膳费由本人自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因此,贾先生因病死亡,其家属应当获得相应的医疗费补助、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性救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