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导读:
一般正常的夫妻离婚会为了自己孩子的抚养问题争得不可开交,但也有个别情况,毫无人性的夫妻在离婚时都不想抚养孩子,要钱不要孩、给钱不要孩,认为孩子会成为自己的负担和累赘。那么,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一般正常的夫妻离婚会为了自己孩子的抚养问题争得不可开交,但也有个别情况,毫无人性的夫妻在离婚时都不想抚养孩子,要钱不要孩、给钱不要孩,认为孩子会成为自己的负担和累赘。那么,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01.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
一般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况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比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没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品行不端道德败坏、因违法犯罪正处于服刑期间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归属,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各自经济状况和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确定抚养权。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03.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
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协商不成的,应尊重孩子的意愿。《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04.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的子女的抚养权
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的,这种情况在农村非常普遍,父母外出打工,把自己孩子留给家中老人。如果父母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生活环境大差不差,在子女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考虑确定抚养权的情况考虑。《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时有抚养权,二婚后再次离婚时,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06.养子女的抚养权
养子女的抚养。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如果夫或妻一方没有反对收养子女,在离婚时对养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原则与亲生子女一致;如果夫或妻一方始终反对收养子女的,离婚时由收养方抚养。
07.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的情形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确定,一个很重要的参照标准就是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也即是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对子女的思想、精神面貌、知识学习、身体健康等更加有利。比如父或母一方具备良好的物质条件、良好的教育、较高的品德、家庭和睦、居住条件较好、身体健康等,都比较能够证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08.抚养权的变更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或者通过诉讼变更。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抚养权归属确定后,还涉及到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抚养费可以定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支付基数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至法院。即使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了抚养费后,在子女需要重大医疗或教育时所需要的费用超过了有抚养权一方的生活能力或者原定数额时,仍然可以请求无抚养权一方支付合理数额的费用。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在抚养权归属确定后,无抚养权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予以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请求中止对方探望权需要向法院申请。
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3)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即使离婚,但血缘关系是无法割断的,如何养育子女,引导子女健康成长,无论婚姻是否持续,都一直是父母需要面对的大事,不能因为离婚就觉得抚养教育子女和自己无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