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

导读: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
死亡赔偿金的定义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款。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死亡赔偿项目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是对死者所遭受损失的赔偿。这主要包括:
(1)死者从受伤至死亡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金(如果存在上述损失的话);
(2)以死者的财产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等。
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这以上摘自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和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是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这主要发生在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系由第三人支付的情形下。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由此可知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就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个人死亡后才存在的,这一点不符合遗产的特点。其次,根据性质可知,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系对受害人近亲属的指向性赔偿,作为加害方对受害者近亲属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作为赔偿款存在的,并非受害人的个人遗产,不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地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做支付的赔款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该复函作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在实务中应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因此从内容上,也应当认定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知能够获得死亡赔偿金的的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而根据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基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述亲属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按何种标准分配?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也都参照遗产继承和与死者生前生活的亲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来进行分割。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则:
首先,在意思自治的优先的精神下,当事人就赔偿所得达成分配协议的,原则上应当依协议予以分配。
对于其中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配,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没有监护人参与,或者虽然有监护人,但分配方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公平时,应当认定分配协议无效。
其次,由于死亡赔偿款无论在情感上还是经济上对近亲属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其分配当然也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因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非财产利益损失,亦即亲人之间的陪伴、关爱、服务利益丧失的赔偿。因此需要以赔偿权利主体的确遭受了此项损失为前提。与扶养费相同,此项损失的认定也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即配偶、子女、父母应当推定遭受了此损失,而其他近亲属则只有当其证明了实际损失时,才能够参与此笔赔偿金的分配,但若有证据证明配偶、子女、父母与死者之间并无情感上的亲密关系时也可以考虑不分或少分。而在同时存在数个分配主体时,应依当事人与死者生活的亲密程度和精神依赖程度予以分配。
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能否分割
许多人或许会下意识认为意外身亡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也是死者的遗产,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其实质是对于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或丧失的补偿,是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物。赔偿权利人的确定类似法定继承规则,首先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来享有,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同样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案中死者与陈某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一年,陈某年幼的女儿与他们共同生活,虽然补办结婚登记后不久便去世,但其与受其抚养教育的萍萍之间已经形成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萍萍因其死亡可以取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有权继承其遗产和参与死亡赔偿金分割。对死亡赔偿金,基于权利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应当推定为权利人共同共有,在权利人之间发生矛盾后失去共有基础,可以由权利人协商分割。共同共有原则上也应当由共有人均分,但因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在扣除用于死者丧葬的费用后,还应综合考虑不同权利人之间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和年龄、生活来源等进行分割。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一般是由死者的近亲属均等分配;或者协商一致的,可以部分人员多分,部分人员少分;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