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继子女有赡养义务吗

导读:
随着离婚率越来越高,部分人会选择在离婚之后再婚重组家庭。对于重组家庭来讲,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比较微妙。也会产生新的问题,比如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后又离婚的,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若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继子女是否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夫妻再婚,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随着离婚率越来越高,部分人会选择在离婚之后再婚重组家庭。对于重组家庭来讲,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比较微妙。也会产生新的问题,比如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后又离婚的,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若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继子女是否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财产?就此,我们来一一解答。
一、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后又离婚的,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此条我们可以得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成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就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双方之间形成抚养关系,也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父女母子关系。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有抚养教育关系?
1、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未成年人对于事物的认知不够,需要成年人来加以引导,若继父母能够对未成年加以引导,那么可以认定抚养教育关系。反之,若是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的,能够自己照顾自己的则不宜再认定抚养教育关系。
2、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且有实际照顾抚育行为。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感情需要长时间的培养,只有在继父母对继子女有长期的、稳定的抚养教育时,才应认定抚养关系。当然只是长时间生活在一起也是不够的,继父母需要对继子女的生活、求学等方面负担费用,对其学业、精神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关爱。
3、家庭关系是否融洽。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需要良好的家庭氛围,没有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又如何能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呢?
因此,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共同生活,尽到抚养义务,双方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便是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继子女仍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若继子女想解除该种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但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年老没收入的,亦需要负担每月必要的生活费。
二、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仍然赡养继父母的,是否能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还是要看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之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如何。如果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在法律上便是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负有相互的继承权。
综上,虽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但是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继子女有义务对继父母进行赡养,且抚养关系不因姻亲关系的消灭而消灭。若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赡养的,继子女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生母去世后,继子对继父有赡养义务吗?
01
案情简介
1992年张某与王某相识并与其结婚共同生活,当时王某带有一子陈某12岁。后张某与王某共同抚养陈某成年,并帮助其结婚成家。
2016年3月,王某因病逝世,张某离开陈某回到老家生活。如今,张某年逾80,没有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500元。
02
调解唤亲情
法官孟慧峰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家庭矛盾。一方面,从法、理、情的角度对陈某进行全面的劝解,使得陈某逐渐认识到赡养老人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愿意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但陈某表示自己育有三个子女均未成年,生活也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孟慧峰耐心劝导张某,赡养老人是所有赡养义务人共同的责任,陈某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但陈某作为赡养义务人之一也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处。在法官的开导之下,张某也理解了孩子的不易,最终父子二人互相体谅,达成一致意见,由陈某每月向张某支付300元赡养费,该起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03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协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04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依照民法典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受其抚养教育”在我国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首先,受抚养教育的对象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其次,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要求应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再次,进行抚养教育应经过一定的期间。
本案中,张某曾与王某共同抚养陈某成年,并帮助其结婚成家。陈某接受了继父张某的抚养教育,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张某对陈某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陈某同样应当对张某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琚。重组家庭虽没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但生恩重,养恩亦重。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就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确保老年人安享晚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