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法律分析

导读: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优势
1. 保障债权实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避免因债务人履行不能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
2. 增强债务履行的保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以增强债务履行的保障,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避免债务人逃避债务。
3. 简化诉讼程序: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法律分析
1. 保证人的资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2. 保证人的义务: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保证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代为履行债务;(2)承担保证责任;(3)赔偿损失。
3. 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
某甲向某乙借款 10 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某甲找到某丙作为保证人,与某乙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某丙对某甲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某甲未能按时还款,某乙多次催讨无果,遂于 2019 年 6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甲归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某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本案中,某丙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某乙可以要求某甲归还借款本息,也可以要求某丙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情形下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保证担保情形下的债的数量
在保证担保情形下,至少有二个债:一个是主债权,另一个是保证担保之债。这两个债具有主从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是不同的。
举例说明:张三向李四借款1万元,王五提供保证担保。那么张三和李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就是主债务关系,张三是债权人,李四是债务人。张三和王五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就是从债务关系,在这个保证担保之债的关系中,张三是债权人,王五是债务人(一般称为保证人)。
在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中,既有债权因素,又有保证因素,具体就体现在主从关系上:如果主债务被履行,则保证之债在主债务履行范围内随之消灭;反之亦然,如果保证之债被履行,主债务在保证之债的履行范围内也随之消灭。
除了上述的二个债之外,还有追偿关系之债;如果有反担保,还有反担保之债。
债的数量的复杂性,造成了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二法律关系分析
本文仅分析主债权、保证担保之债、追偿关系之债。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主债权债务关系。这个比较简单。
(二)当一个主债权债务关系加入保证后,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了,除了主债权债务关系外,还有:
1.主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保证担保之债的关系。主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保证担保之债的请求权。加入保证后,主债权人手里就有了二个债权性质的请求权,此时,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的,是保证担保之债,而不是主债权之债。在保证情形下,债权人有二个请求权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2.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①原则上,《民法典》是按照“事实行为所形成的追偿之债关系”来处理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的。
“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都是属于“人的行为”。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行为必须和意思表示结合,才能产生法律效果;而事实行为只要有行为,法律不问该行为背后的意思表示,直接赋予法律效果。请注意,并不是说事实行为背后没有意思表示,而是法律无需需要这个意思表示,只要有客观行为,就直接赋予法律效果。
从《民法单》“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见第392、700条)的措辞上,就能非常明显的看出,法律关注的是“承担担保责任”这个客观事实,根本不关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候和债务人之间有什么意思表示。然后直接赋予“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法律后果。所以,原则上,《民法典》是按照“事实行为所形成的追偿关系”来处理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的。
这种“事实行为所形成的追偿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担保人享有的追偿权在性质上是债权请求权。
②作为例外,法律允许保证人和主债务人通过约定来确定其之间的法律关系(见第700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很明显,法律允许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规范其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是委托关系、赠与关系等。
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连带保证的范围包含以上全部清偿项目,债权人可无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故提供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法律风险很大。发生债务危机时,因互相担保而导致连锁反应,资金充裕、信用良好的企业或者个人由此陷入债务泥潭的现象也时常发生,不得不警醒。
连带保证的救济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以上法条授予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也算救济权的扩大。即存在债务人提供自有财产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形下,可就该财物主张优先受偿权,这也属于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以此挽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的经济损失。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具有保障债权实现、增强债务履行的保障、简化诉讼程序等优势。但同时,保证人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时,也需要注意保证人的资格、义务、责任范围和期间等问题,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在经济活动中,如果您需要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