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后陆续付款诉讼时效 ,工程结算后法律规定多久付款

导读: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合同履行和付款。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工程结算后陆续付款可能无法按时进行,这就可能引发付款方和收款方之间的纠纷。当这种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可能转向诉讼解决。然而,要顺利进行诉讼维权,需要注意时效问题。
工程结算后陆续付款诉讼时效
工程结算后陆续付款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纠纷产生之日起计算。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结算后陆续付款的诉讼时效通常为六个月。这意味着,如果施工方对收款方的拖欠款项要求提起诉讼,必须在工程结算后的六个月内进行。超过这个期限,无论是拖欠方还是收款方,都将失去维权的机会。
在诉讼时效问题上,施工方需要明晰自己的权益并及时采取行动。首先,施工方应与收款方保持沟通,催促对方按时支付拖欠款项。如果多次催促无果,施工方可以通过律师函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提醒收款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收款方仍不作出回应,那么施工方需要尽早启动诉讼程序,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收款方来说,同样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收到施工方提起的诉讼,收款方必须在收到诉讼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做出答辩。如果收款方过于拖延答辩时间,可能会因为逾期而失去辩护的机会。因此,收款方应及时与律师沟通,制定答辩方案,并按时提交答辩材料。
当然,为了避免陷入诉讼纠纷,双方在工程结算前应尽量明确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充分沟通和协商。如果出现付款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引导也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预防和及时的沟通解决,双方可以避免走上诉讼的道路,减少争议的发生。
已结算但付款期限不明确的工程款诉讼时效从何起算?
诉讼时效作为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其法律效果在于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将拥有法定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事由,权利人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支持,从而丧失胜诉权。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是否结算以及付款期限的约定均会影响诉讼时效起算点。
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于已经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付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以及工程未结算诉讼时效不起算已达成普遍的共识。但上述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工程已经结算但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工程款诉讼时效从何起算争议不断,且该种情况多发于分包班组与总包单位或者包工头之间,班组长通常在结算的数十年后才向法院起诉,除证据是否完备外,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也是法院审理的一大难点。本文通过展示不同司法裁判观点分歧,立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意图展开分析论述,以期能够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超过5年未结算,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26项约定,合同期内根据资金情况,每月按完成工程量造价(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不计入合同额)的85%计算。全部完成时,按结算审定计算工程合同金额的95%支付,留工程合同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其余部分一次付清。该合同第八条第33.1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二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按审核价扣除工程应扣款项后予以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约定向发包人递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不予认可,双方一直未能结算。过了5年,工程仍未能结算,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抗辩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主张价款的时效为3年,而如今已经过5年。
【争议焦点】
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承包人是否丧失胜诉权?
【裁判分析】
发包人认为,无论是从支付最后一笔款的时间,还是从承包人递交结算报告的时间起算,时间都已经过3年,诉讼时效经过。而承包人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但发包人一直拖延审核不予认可,导致双方未能达成结算。未达成结算,双方工程款债权便未确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并未明确,因此,诉讼时效并未经过。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可以称之为“应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双方已经结算或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如果发承包双方未进行结算或未就结算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时,工程价款不确定,也就不能称之为“应付工程价款”。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双方未就工程款结算时,双方之间债权不确定,请求结算款支付的基础尚不存在,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也就无从谈起。既然债务的履行期限无从谈起,何来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超过债务履行期限一说呢。当然债权债务不确定,并不意味着权利不能被主张。
本案中,承包人起诉时,双方未结算,工程价款不确定。但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确定应付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或者通过法院裁判来确定应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因此,如果发承包双方进行了工程价款结算,诉讼时效从结算开始计算;如果发承包双方未进行结算或未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债权债务不明,存在争议,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债务确定之日起计算。换句话说,未结算的情形下,权利并不明确,也许是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也许是发包人主张超付工程款。到底是谁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权利,权利内容具体为何都不确定。因此,法院裁判发包人抗辩工程价款债权诉讼时效经过的理由不能成立,发包人仍然要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工程结算后陆续付款的诉讼时效是维权的关键窗口期。施工方和收款方都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和应对纠纷的发生。只有在明智地行使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维权行动的合法有效。无论是施工方还是收款方,在面对诉讼时效问题时,都应尽快采取行动,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