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主张利息的法律依据 ,工程款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导读:
工程款主张利息的法律依据
工程款主张利息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利息的,则发包方需要按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和逾期的利息。如果双方都是自然人,并且未约定利息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同时,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工程款主张利息的法律依据主要可以在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找到。该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百分之五的赔偿金;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每日工资总额百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赔偿金。”可以看出,工程款主张利息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违约方采取但书面催告的方法确定违约 responsibly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利息。”因此,如果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并且发生了拖延支付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据合同法主张工程款的利息。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因违反合同未按时支付债务的,债权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这也为工程款主张利息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款主张利息的法律依据虽然明确,但要求劳动者在主张利息时提供相关证据。劳动者需要保存工程款合同、支付凭证以及与用人单位的书面沟通等证据,以便在主张工程款利息时提供证明。
最后,工程款主张利息的金额计算也有一定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工程款利息的金额应为拖欠工程款的日利率乘以拖欠工程款的天数。具体的计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工程款主张利息的法律依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时,我国法律对此类逾期利息有两种规定: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按照司法实践通常采取的观点,欠付工程款应当包括利息,但利息的计算方式则存在争议。通常来说,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利息有约定时,应当依照约定;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时,实际施工人可依照贷款利率主张利息。
裁判要旨
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有约定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主张利息;若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的,实际施工人可按存款利率主张利息。
案情简介
一、2011年5月1日,油田公司与盛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盛谐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案涉工程。
二、2011年5月24日,盛谐公司与工程项目部签订《拨款协议书》,约定油田公司将工程款拨付至盛谐公司,盛谐公司再将款项拨付逯淑梅。协议签订后,逯淑梅以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
三、2013年10月至11月20日,案涉各项工程相继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盛谐公司、油田公司均未向逯淑梅足额支付工程款。
四、逯淑梅起诉请求盛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油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油田公司辩称其基于与盛谐公司的合同约定,应在欠付盛谐公司利息范围内承担利息给付责任,而非逯淑梅所称的利息损失。
五、黑龙江省高院一审认为油田公司对未付的工程款应按照贷款利率计息,判决油田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油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六、最高法院二审认为逯淑梅与油田公司并无直接合同约定结算款利息利率,若按照贷款利息计算,系将逯淑梅与油田公司作为签订合同时直接权利义务方,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判决油田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油田公司对逯淑梅给付责任的范围及数额,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油田公司对逯淑梅给付责任,应以其对盛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油田公司作为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已经明确。
第二,利息计算标准应为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逯淑梅与油田公司并无直接合同约定结算款利息利率,若依逯淑梅主张按贷款利息计算,则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忽视了油田开发公司以欠付盛谐建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限制。本案中,油田公司已与盛谐公司约定利率标准为存款利率,案涉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利息法律规定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院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43条第4项中明确,对于这些不同类别的款项,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的款项范围应当限定为工程价款,不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但工程款利息是否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处并未明确。但该意见中倾向性意见对工程款利息不予支持,理由是工程价款结算中,人工费占比一般在15%~20%之间,从本条款保护农民工工资的本意出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数额上已足以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而不同观点认为,利息作为法定孳息,应属“工程价款”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