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非法转包工程引起的债务承担问题

崔玉君律师 2023.11.23805人收看
导读: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5、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2、法律分析: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分包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1、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

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法律分析:如果转包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在以往一些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无效的转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

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1、法律主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合同也可以结算工程款,但是该建设工程必须为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或存在瑕疵经过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法就该工程请求支付工程款。

2、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只要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律主观:转包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之间进行工程款结算; 发包人可以与转承包人之间进行工程款结算; 承包人可以与转承包人之间进行工程款结算。

4、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支付工程款,如果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是如何结算的?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 无效后,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只要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分包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只要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另外,如果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或全部支解后分包(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及再分包的,或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并非承包人自行完成的,也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另外,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往往伴随着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2年第22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关于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上述合同也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中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也应无效。

无效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虽然合同被确认无效,对物化到建设工程上的建筑材料、人工和机械等费用是无法原物返还的,基于此,《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四条对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建设工程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后,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支付给承包人。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而进行修复和返工,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是经验收不合格所形成的损失,如果发包人有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文所涉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参照”既包括了合同价款的参照,也包括了结算方式的参照,甚至包括了双方约定适用默示条款的结算规则的参照。合同有约定的,那么依法应当“参照”。如果合同约定按实结算的(包括单价固定按清单结算或直接按定额结算实际工作量),可以直接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鉴定,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应付工程价款;如果总价固定的,可采取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时,如何结算工程款

了解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让我们进入今天的正题:在合同无效时,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

通常情况下,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补偿。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按照返还财产的思路处理:将工程返还施工方,这无疑会造成更大的浪费,且不利于市场的稳定性。

因此,如何在承包方、转包方、发包方之间进行折价结算,成为了一个现实急迫的问题。

下面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解读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的规则:

一、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方。

(2023)沪0112民初13328号

判决认为:该案中,原告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故本院确认原、被告间《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的《装修确认单》显示,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除发光字安装外,其余项目均已完工,且发光字未安装因被告自身原因所致,故被告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原告,原告此项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二、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承包方修复费用。

(2023)鲁1425民初950号

判决认为:该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将其分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即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故二者签订的《瓦工劳务合同》及在此合同基础上签订的《支付协议》无效。支付协议约定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工程量的80%,故劳务费据此结算。原告(反诉被告)施工的瓦工劳务部分质量存在问题,在被告(反诉原告)通知其后,其未能维修至合格,故被告(反诉原告)另找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及罚款应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并在尚欠劳务费中予以扣除。三、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方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2021)浙0111民初1988号

判决认为:该案中,实际施工人张某借用原告公司资质承揽涉案工程项目,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施工承包合同》无效。涉案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具备修复条件以及修复后可经验收合格,故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原告因涉案合同已经取得的工程款应当予以返还。

四、施工方以发包方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方在欠付承包方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21)沪0117民初16624号

 

判决认为:该案中,被告与第三人已完成了竣工结算,且被告对第三人的未付款项金额超出了本案中第三人对原告的欠付金额,在此情况下,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主体,依法有权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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