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立案流程)

张旭律师 2024.01.09563人收看
导读:
当事人不服在执行实施阶段直接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依次申请异议审査, 并申请复议, 在实践中, 复议后存在另行起诉,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审的路径,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及法人为被执行人,胜诉后公司一直不接收审判结果是什么情况?

执行难是众所周知的“老大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严厉打击老赖,各地法院针对执行难也是十八般武艺上阵,并且在近期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执行难仍然困扰着众多申请执行人。我国《公司法》2005年确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2014年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使得一人公司蓬勃发展。但是基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为了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如果一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是否可以在执行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文将进行详细分析。

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文件

我国现阶段暂未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对于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有关的法律文件如下:

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 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2款规定:(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四种途径

申请人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

1、执行异议、复议相结合。当事人在执行中提出申请,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査是否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于审査结果不服的, 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的申请。实践中存在复议之后另行起诉,追加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2、执行异议、复议、异议之诉相结合。当事人不服在执行实施阶段直接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依次申请异议审査, 并申请复议, 在实践中, 复议后存在另行起诉,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审的路径。

3、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相结合。当事人不服在执行实施阶段直接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结果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路径。

4、直接诉讼。当事人在经过执行一人公司后,未获得债务的清偿,其主动去提起诉讼,追加一人公司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可以追加股东被执行人的情形包括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新股东。如果某单位的股东若是不想在退股之后又陷入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当中,那么在退股之前,需要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

【法律分析】

可以追加股东被执行人的条件有: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并未届满,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一、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并未届满,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关乎被执行人重大利益,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追加范围,更不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股东。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其具有法定的期限利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中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其依法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该种情况不应适用《九民纪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2019年11月8日,最高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6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若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九民纪要》于2019年发布,作为民商事审判的指导性规定,其规范依据、法理基础和司法适用等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修改等,都具有进一步细化和有待商榷之处,其不是正式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应当直接适用。具体到案件中,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应当通过实体程序依照《破产法》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2、 《破产法》第35条及2021年最新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均严格规定只有在破产或解散后的清算情形下,股东出资期限会加速到期。立法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也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实现二者的平衡。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认缴制下股东的重要权益,不应当随意突破。

3、 按照《九民纪要》规定,股东加速到期的财产归属于个别债权人,其结果可能导致公司其他债权人无法获得公平偿付,事实上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实务中,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目标之一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如果在公司已经满足破产条件,且已经决定拟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依然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则既不能够保护股东利益,也不能够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均衡,反而是以个别清偿阻却其他护航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其与公司法关于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的立法宗旨不符。

三、相关法律法规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二: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法院不愿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注册资本认缴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股东在公司的出资事宜上掌握了更大的自主权,不仅可以自由约定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还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但法人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也容易被股东不当利用,进而影响债权人利益。

常见的情况是股东未实缴出资,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但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股东借此逃废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

对此,债权人该如何维权?2016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为债权人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是司法适用的难题,各地司法实践中,对这两条是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呢?

为此,笔者梳理各地法院根据《变更追加规定》追加出资不充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判观点,并向相关方提出法律建议。

一、债权人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意味着不经过诉讼程序即要求第三人对案件承担实体责任,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需满足债务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之程序要件,和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之实体要件。

(一)如何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

一般来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法院认定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

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

(二)如何认定“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适用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仅限于以下情形:

1. 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2. 解散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3.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

《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下20种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0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0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0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

0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0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06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0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

08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09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10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1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

12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13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5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1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17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

19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20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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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9/20 16: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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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股东分红需要交税吗

    公司股东分红需要交税吗

    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第四种情况,个人从基金公司获得的收入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但基金公司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分红则不享受免税待遇,3、在网上投资的分红都是需要依照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4、如果是企业股东利润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情况:个人从符合条件的新三板公司获得股票分红,第一种情况:个人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获得股票分红,分红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具体分析如下:1、如果是劳动分红,那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发放的劳动分红应该并入到发放当月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3.07.12170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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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欠了工程款可以追加公司股东参加一并诉讼吗?(工程款不给合伙一人能否起诉)

    公司欠了工程款可以追加公司股东参加一并诉讼吗?(工程款不给合伙一人能否起诉)

    内容:公司欠了工程款,可以追加公司股东参加一并诉讼吗?公司没有注资完成,注销了,才可以哦!只能执行公司,最多是法定代表人限高!没钱就只能无期限的等!

    2022.11.11329人收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宏发公司抽逃其开办的恒运公司的30万元注册资金,友通公司对恒运公司的80万元债权仅能执行30万元,友通公司对剩下的50万元可以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宏发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宏发公司在其自恒运公司抽取的30万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执行不能的责任,即可要求宏发公司承担30万元的赔偿责任,对于最后剩余的20万元,则另行向恒运公司主张权利。
  • 经济诈骗立案和报警立案流程是什么?

    经济诈骗立案和报警立案流程是什么?

    内容: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财物受到诈骗,受害人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审查确定案件性质,如果去法院起诉后公安机关立案的,法院的起诉无需撤诉,法院会中止审理,经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023.06.09565人收看
  • 自愿离婚的流程和手续办理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1、双方户口证明;2、双方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民事财产纠纷诉讼流程(民事纠纷多少钱可以立案)

    民事财产纠纷诉讼流程(民事纠纷多少钱可以立案)

    内容:常见的纠纷案件是财产纠纷、劳动纠纷、医疗纠纷等等,发生纠纷案件时一般都是先进性调解协商,协商不成再起诉。民事一审程序是最完整的程序,包括起诉、立案、财产保全、开庭审理等,是最完整的流程。

    2022.12.156人收看
  • 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证明材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离婚不需要出具户口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 离婚立案后多长时间开庭_法院起诉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离婚立案后多长时间开庭_法院起诉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被告的所在地提出诉讼。

    2022.10.11778人收看
  • 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2022年多少钱起诉离婚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果涉及孩子抚养权,还需要带孩子出生证明和户口本。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150元。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财产不满20万的部分不再另收费,超过20万的部分按照0.5%加收诉讼费。
  • 配偶成了被执行人,另一方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配偶成了被执行人,另一方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内容:配偶成了被执行人,另一方会不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配偶借钱还不上,被债主起诉到法院,成了被执行人。另一方会不会被追加成为被执行人?除了被追加成为被执行人,还可能遇见哪些问题?又该怎么做?对于被执行人的工资为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的,法院在执行时会给家庭成员预留每月最低生活费用;对于名下只有一套唯一住房的被执行人,如果有以下三种条件,同样可以被执行:(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用房;(2)被执行人将其他房屋转移到他人名下;(3)申请执行人可以为被执行人家庭提供“保障房”的,也可以处置被执行人唯一住房。

    2022.12.198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