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例子(先履行抗辩权的例子有哪些)

导读: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一、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基本概述:中国合同法吸纳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就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履行抗辩权。由此可见,该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并非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样,仅属于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它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依合同法规定,只要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即可行使中止履约权,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并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以防止因自己履约后对方不能对待给付而造成损失。权利人中止履行后,不安履行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消灭的抗辩权,权利人依法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和合同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3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笔者认为,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先诉抗辩权通俗理解
法律分析:1.先诉抗辩权一般出现在一般担保中;2.打个比方,你的朋友大雄要做生意,向阿明借5万块钱,你作一般担保人;3.很不幸地,大雄生意失败,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还钱,这时阿明如果想要你(一般担保人)还钱,必须先起诉或者通过其它司法途径起诉债务人大雄,在确定大雄无力偿还债务后,你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前提,如果阿明在没有起诉大雄之前就找你还钱,你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时就形成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在担保中,什么叫先诉抗辩权?求具体的例子说明!
所谓“先诉抗辩权”,其实简单一点说就是,如果债权人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并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当然,只有在一般保证中才存在“先诉抗辩权”。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先诉抗辩权”会受到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具体来说,比如A将一笔钱借给了B,C为B提供了担保,且为一般保证。如果B未能按时向A还款,A要求C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此时,A还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要求B回款且申请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则C即可以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