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追偿权怎么认定(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导读:
合伙债务追偿权怎么认定
2015年2月26日,A、甲、乙、丙、丁五人合伙采挖砂石,并签署了合伙经营协议,约定:合伙协议未明确实际内容和投资比例,但约定了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清偿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向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五人在合伙经营协议上签字按印。同日,A代表合伙体租用了甲方拥有的采石船,签订有《租用采石船合同》,约定了租赁时间和租赁费用,并未限定租船用途。A、甲、乙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内非法采砂,2016年该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2018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9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8月9日,一审判决认定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三人犯有非法采矿罪,2019年12月11日二审维持。同时附带民事判决连带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由五人连带赔偿。2017年,因A未偿付船只租金,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租用采石船合同》要求A支付拖欠租金,后经调解于2017年12月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租用采石船合同》合法有效,由A个人向甲支付拖欠的所有租金。据调解笔录显示,调解过程中A提到了租用该船是合伙人一起租的事实,但法院未予以查明。后A迫于执行压力按照调解协议完全履行了支付义务。后A以租船合同违法无效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又向检察机关申请检查监督,亦被驳回。现A认为其承担的船只债务属于合伙债务,应当由合伙人共同清偿拖欠租金,故引发A向甲、乙、丙、丁追偿的诉讼。
Ⅰ 合伙债务追偿权
A是否享有合伙债务追偿权,可从以下两点进行审查。
1债务合法有效
从形式上看,《租用采石船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按印,租船本身并不违法,经《民事调解书》确认合法有效,在《民事调解书》未经撤销前,应当当然的认定租赁债务合法有效,A依据其履行支付义务具有支付的法律依据,属于合法的支付行为。
2船只租赁债务属于合伙债务
对于是否属于合伙债务,需要考察A与甲签署的《租用采石船合同》是否代表了合伙体或者受合伙体追认。笔者认为,应从租船背景、租船对象、租赁费用来源、租用船只的实际用途及租用船只的收益分配来考察是否代表了合伙体或者受合伙体追认。
第一,从租船背景上看,《租用采石船合同》《合伙经营协议》签署日为同一日,结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见租船是为了合伙经营的事项作准备;第二,从租船对象看,《租用采石船合同》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属于《合伙经营协议》的合伙人,双方均清楚租船背景;第三,从租赁费用来源看,据A方陈述,如约给付的租金是五人的合伙资金支出,列入了合伙成本,并非其个人资产支出;第四,从租用船只的实际用途及收益分配看,租用的船只由合伙体实际使用,采挖砂石,收益由合伙体共享。第五,从反面看,因合伙体并未因A“出船”而多给其分红,而是按出资比例分红,如该船只系A个人斥巨资租赁后交给合伙体无偿使用,违背常理。
因此结合以上五点,可以认定A签署《租用采石船合同》代表了合伙体,且至少甲是知情的。退一步讲,A签署的《租用采石船合同》即使是个人行为,也能认定合伙体事后追认了该行为。故因《租用采石船合同》产生的租金支付义务实际是合伙体共同的义务,应当按照《合伙经营协议》约定由合伙资金偿付,合伙财产不足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在A足额对外清偿后,其余四方合伙人应当按比例在10日向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事实上,依据两次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亦认可五人是合伙租船。
综上所述,甲乙丙丁应当遵守《合伙经营协议》“任何一方对外清偿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向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之约定,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向A承担清偿义务。
民法典中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所谓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实现共同事业目的,以合伙名义对合伙外的人所承担的债务。产生合伙债务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合伙或者合伙人为共同事业目的,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合同之债;二是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侵权之债;三是无正当理由占有第三人财物或者无因管理之债。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当严格区分。合伙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履行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合伙人个人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本人,该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债权人清偿债务。
一、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
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与合伙的定位、合伙财产的性质等有紧密联系。对于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我国立法采取了连带主义。本条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各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连带地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之所以作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扩大清偿合伙债务的履行担保,有利于债权实现。在合伙财产远远少于合伙债务的情形下,若合伙人对外仅承担有限责任,将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二,体现了合伙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促进合伙事业发展。各合伙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以及利益的一致性,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权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义务也应当由合伙人承担,因合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合伙人承担,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第三,有利于督促各合伙人慎重选择合作伙伴,执行合伙事务时加强互助协作、勤勉负责,共同维护合伙的利益,避免承担连带责任,提高合伙的效率。
二、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民事领域常见的责任形式,通说认为,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种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清偿有连带关系,相互承担履行债务的担保责任;二是连带责任是数个独立的给付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三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了全部责任而告消灭;四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在各债务人内部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了全部责任的债务人成为这一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付各自应承担的份额。本条规定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各合伙人不能通过合伙合同约定免除,即便约定免除,也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是一种对外的责任,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不得以合伙债务非因其个人行为而产生为由提出抗辩;是一种真正的连带责任,强调的是各合伙人之间都要对其他合伙人责任财产不足负责,合伙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全体合伙人仍负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对内按照份额承担清偿责任
本法第972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从债务承担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的几种亏损分担方式都是合伙人之间按份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前已述及,合伙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真正的连带责任,真正连带责任人的某一合伙人在承担了责任后,就其清偿的数额超过按份之债的部分,有权向未足额承担份额的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依照合伙合同约定比例,分担合伙的亏损,在承担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时,也是按照这个比例来决定所负责任的大小,如果某一个复制取消勺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甚至是合伙的全部债务,则相应地有些合伙人未履行其义务或者履行不足,因而产生了追偿问题。
四、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
从域外立法例来看,对于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先后顺序,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并存主义,对合伙债务,由合伙财产和合伙个人财产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选择请求清偿。二是补充连带主义,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应当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并未明示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笔者认为,不论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均应当将合伙人的连带责任解释为补充连带责任。一是这种解释兼顾了债权人利益保障和合伙人利益保障。在合伙有财产时,首先要求合伙人个人承担责任,对合伙人不公平;二是符合债权人平等主义的要求。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的债权人地位平等,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因此,合伙人不能直接以合伙财产来清偿个人债务,合伙的债权人当然也不能要求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三是专门规制商事合伙的<合伙企业法》对此采取了补充连带责任。该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然,为维护合伙财产的稳定性,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先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伙人成为合伙的债权人,产生合伙债务清偿效果当合伙人成为合伙的债权人,使其债权及所负连带债务因发生混同而消灭时,其他合伙人免除合伙债务清偿责任,该合伙人可就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人退伙后合伙债务承担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退伙的合伙人,对其退伙前所发生的合伙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范围限于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退伙的合伙人即便按照合伙合同约定或者合伙人协商一致已经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倘若合伙债务仍未全部清偿,仍对合伙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但就其清偿的数额超过按份之债部分,有权向未足额承担份额的其他合伙人追偿。当然,如果合伙债权人认可合伙人内部承担债务的约定,则应由约定的合伙人独立承担清偿责任。
三、新入伙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受让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第三人,本与入伙前产生的合伙债务无关,但因其取得合伙财产份额,获得了合伙人资格,与原有合伙人享有同样的权利,视为认可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活动的法律效果。
四、对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47条规定,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违反合伙合同约定或者合伙确定的经营决策,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等造成合伙的亏损,应当多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行合伙决策过程中产生正常的经营风险及商业风险,不属于对亏损有过错的情形。
五、合伙合同主体之外的民事主体提供资金或者实物等,不参与合伙经营活动,但参与盈余分配的,该民事主体对合伙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实践中,实际出资的一方不参与合伙经营活动,其合伙权利由另一方(含未出资)承受并实际参与合伙事务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保障其他合伙人权益以及合伙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实际出资并参与盈余分配的民事主体应视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清偿个人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之间追偿债务 不以清算为前提。
【基本案情】2020 年 8 月 13 日,南昌的余某与何某签订《店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xx美容馆,合作产生的债务,余某承担 15%,何某承担 85%。合作经营期限自 2020年 x 月 x日至 2022 年x月 x日。合作期间,由何某及同乡的店长何某某收取全部会员卡金,因合伙人何某违背诚信拒绝对账清算,并于 2021 年 x月卷走顾客未消费储存卡金闭店逃跑。余某是美容馆的注册登记人,数百名顾客投诉要求退还全部未消费完的卡金,何某拒绝承担还卡义务。数名顾客起诉余某要求返还会员卡金,余某已经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何某一直拒绝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余某只好向法院起诉何某。原告认为,该债务属于合伙债务,原告超出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被告应按合伙债务比例 85%承担。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
庭审中,被告何某辩称应在对合伙债权债务内部支出清算后支付和要求原告支付其支出部分,由于双方还没有清算,法律也没有这样规定清算后支付。对被告何某辩称,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何某支付原告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会员卡本金及利息。
【律师说法】关于合伙财产、利润的分配问题,实践中多有涉及清算,但对于合伙债务的追偿问题,我国之前的民法通则与现行的民法典均未将清算或合伙财产优先偿还作为前置条件。个人合伙人之间追偿债务不以清算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