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纠纷咨询(委托销售合同纠纷)

导读:
在商业交易中,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文书。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销售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委托销售的情形下,问题更加复杂。
一、销售合同纠纷的类型
销售合同纠纷通常包括货物质量争议、交货期限延误、支付条件不符等情况。在委托销售合同中,还可能涉及到代理权限、销售成果确认等问题。
二、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1、协商和解: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是解决纠纷的最直接方式。
2、调解: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介入,帮助双方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
3、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通过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三、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件
融资性贸易纠纷中,基于虚假的买卖行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科技公司与某米业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买方)与某米业公司(卖方)在2019年9月、12月分别签订《基本供货合同》《基本供货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所供产品的基本信息、货物交付、款项支付、违约责任及流程等。双方据此形成了17份《订单产品及价格》《收货确认单》及若干发票。2021年4月,两公司及担保人签订协议一份,对双方交易内容、欠款数额、违约金及担保等事宜进行确认。因某米业公司等未履行前述约定内容,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米业公司及担保人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质,不能仅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等进行形式判断,而应立足于当事人的约定并综合合同价款、交易过程、交易目的等因素全面客观审查。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并未提交运储单据证实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其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交易确实存在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围绕该货物发生了实际交易行为。某米业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涉案交易同笔业务的订单和收货确认单系由某科技公司于同一时间传给某米业公司,甚至存在将记载日期在后的订单和收货确认单预先传给某米业公司签字盖章的情形,这与正常的买卖交易明显不符。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交易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因某科技公司所提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且其坚持不变更诉请,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融资性贸易”是以商业贸易为名,实为出借资金的交易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交易结构一般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在两方及以上主体之间完成了封闭式资金循环;二是参与各方对交易的真实目的均明知。区分正常的贸易活动和融资性贸易的关键是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从全局和交易实质出发,探究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贸易背景、特点、交易各方情况等进行系统性地识别与判断,甄别交易实质是否围绕贸易行为真实开展。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及隐匿的意思表示分别作出处理。在人民法院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后,当事人仍坚持原诉讼请求的,因原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与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一致,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人民法院不宜依查明的事实直接进行裁判,而应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否则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
四、预防销售合同纠纷的措施
1、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具体,避免歧义。
2、保留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保存货物交付、支付记录等证据。
3、定期沟通:与对方保持良好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面对复杂的销售合同纠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可以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有效的解决方案。销售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企业声誉至关重要。通过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和解决策略,大部分纠纷可以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如果有相关法律实务问题,可以点击律总管本页面在线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