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可以申请支付利息吗,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

导读:
78万元工程款成功收回!法院还支持了逾期利息!
案例前言
如何快速收回工程款?这是很多实际施工人一直想解决的要账难题!杜先生在建设工程领域摸爬滚打多年,也面临着此困境,面对甲方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自己使出了浑身解数却是徒劳无果!
一味等下去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自己要账频频碰壁也让杜先生醒悟,专业的事还是要交给专业人士来做!经过多方深思熟虑,杜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天用律所进行维权,接受杜先生委托后,天用律师详细、深入地了解了本案情况:
2019年10月开始,某建筑集团雇佣杜先生带领的木工班组从事木工作业。2021年3月26日,杜先生与建筑集团签署《结算协议书》一份,建筑集团劳务管理员任某、商务经理杨某签字确认。《结算协议书》中明确建筑集团仍欠付杜先生108万余元未予支付。后经杜先生多次催要,建筑集团又支付了部分款项,仍然拖欠777950元没有支付。
天用律师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将证据予以整理完善,并按照程序进行了立案等工作,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这些工作进行得都比较顺利。
开庭时,对方公司自以为是耍起了小聪明,提出我方当事人有些工程项目没有做完,但是提供的证据是2023年3月让我方当事人去做维修的证据。天用律师顿时感觉非常不合理,这个理由也站不住脚,义正言辞地提出“这个工程项目我方2020年已经做完,在长达3年的时间中,被告没有提出过异议,直到我方起诉了才称工程项目存在问题,这是非常不合情理的”,法院也没有认可被告的说法。
在天用律师提交的完整证据和有力反驳面前,对方哑口无言,法院最终判决全额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约78万元工程款以及逾期利息!
杜先生三年之久的工程款要账难题在天用律师的专业处理下完美解决了,压在当事人心上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一面锦旗代表了当事人对天用律所深深的感激之情,也代表着天用律所的专业水平获得了良好口碑!
是非自有曲直,公道自在人心!将我方观点讲清楚、说明白,将对方不合理的理由一一驳斥,法院也看得很清楚,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请!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分述如下:
分析:
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
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
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八百零七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在适用时应当注意: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者为或然关系,应当依照法律关系存在的不同时间段进行区分并选择适用。具体而言,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工程欠款,仍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工程欠款,则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采用分段、动态的利息计付方式,指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与工程欠款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包含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在选择期限品种时,如工程欠款未超过五年,则统一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工程欠款超过五年,则应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