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

导读:
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程款利息的概念。工程款利息是指在工程项目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利息。其计算方法多样,常见的包括按照日利率、月利率或年利率等方式进行计算。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相关法规规定,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
接下来,我们来介绍几种常见的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首先是按日利率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将总工程款金额除以合作天数,得到每日工程款金额,再乘以日利率,即可得到每日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其计算公式为:每日利息金额 = 总工程款金额 / 合作天数 日利率。
其次是按照月利率计算。按月利率计算时,我们首先将总工程款金额除以合作月数,得到每月工程款金额。然后,再乘以月利率,即可得到每月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其计算公式为:每月利息金额 = 总工程款金额 / 合作月数 月利率。
最后,我们来介绍按年利率计算的方式。按年利率计算时,我们需要将总工程款金额除以合作年数,得到每年工程款金额。然后,再乘以年利率,即可得到每年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其计算公式为:每年利息金额 = 总工程款金额 / 合作年数 年利率。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计算方式,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比如,如果按月支付利息,但是实际工程款支付时间不满一个月,那么应根据实际天数来计算利息金额。另外,有些情况下还可能存在违约金、滞纳金等罚则,也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工程款利息计算时,合同中的具体金额、利率和计算方式是关键因素。因此,在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合同之前,双方应该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相关细则,并且按照实际情况来制定合同条款。
一、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
1.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基于上述规定可知,若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则支付相应的欠款利息系其法定义务,并不以双方约定作为必要条件。此外当前司法实践对于该类利息的定性问题存在不同观点,有裁判观点认为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实为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而更主流的裁判观点认为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在此观点下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价款时,所享受的利息权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施工单位全额返还,而不再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摊。
2. 工程价款利息计算的具体情形
(1)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且合同对于工程价款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利息及计算标准。同时,若当事人主张合同约定利息过高的,人民法院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通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可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585号《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619号)。
(2)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但未约定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的,则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即对于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可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784号《民事裁定书》)。
二、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时间
1. 建设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时点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 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点
判定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直接关系到利息起算点的确定。对于工程款利息应何时起付,上述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基本判断规则,即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1)预付款利息的起算点:预付款的支付时间通常以合同约定为准,一般约定预付款应于开工前七日支付,此即预付款的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起息日。
(2)进度款的利息起算点:进度款支付通常亦按合同约定为准,一般约定按月、按节点或形象进度计付,如合同约定“进度款应于……或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14天内予以支付……”此即进度款的起息日。因此发包人在确定利息起算点时,应当注意根据合同约定、相关工程量、施工阶段或工程节点等先行对进度款的应付时点进行确认。
(3)结算款的利息起算点:首先,有约定从约定,如合同约定“结算款应予结算完成后28天内予以支付……”;其次,无约定则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区别三种情况认定分别将(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诉之日)视为“应付工程款之日”。
第一、工程交付之日:既包括有交接手续证明的实际交付之日;亦包括在工程交接手续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证据推定的交付之日;还包括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
第二、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提醒注意,发包人为拖延付款而故意导致竣工验收无法完成,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可认为已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
第三、起诉之日:在上述二种日期均无从适用的情况,则只能以起诉之日这一当事人主张债权之日起算。
工程欠款利息如何计算与承担
计算工程欠款利息的前提是确定工程欠款的本金,而工程欠款的本金一般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
工程预付款,是指为使工程顺利实施,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置材料及工程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事项的款项。
工程进度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或逐月完成的工程数量而计算出的应付工程价款。其中,工程形象进度是指按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如土建工程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收尾、竣工等;安装工程的设备就位、安装、试车调整等;线型工程的线型长度等),用文字或实物工程量的百分数等(如“浇制钢筋混凝土柱基础完成”、“基础回填土完成90%”),简明扼要地表明施工工程在一定时间点上达到的形象部位和进度。
工程结算款,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后,与发包人在扣除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款项的基础上,确认最终的结算金额,具有终局性、一次性和意思自治性。如因争议无法自行结算的,可以通过司法造价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并按上述方式结算价款。同时,在支付最终结算款时,还需按规定保留质量保证(保修)金。
发包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筑法》第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拖欠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并以此为本金,向发包人主张对应的利息。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双方除了会对工程结算款进行详细的约定外,往往还会在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金额、支付时间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特别是双方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欲主张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产生的利息时,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发包人提出主张的,将被视为放弃有关权利,即使起诉至法院也难得到支持。如在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最高法民终385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虽在合同中对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且格诺投资公司存在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情况,但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格诺投资公司发出过要求预付的通知或申报工程进度款的证据,故对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关于预付款利息及进度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有多种,具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选择。无论是按日、月还是年计算,都能够确保工程款利息的准确计算,保障项目合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双方在进行合作前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以避免后期纠纷,确保双方权益。希望本文的解读能够帮助您更好地掌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实现项目的良好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