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17年后约定不明的房产能再次主张分割财产吗,离婚后未分割房产请求分割的最长时效

冯清琴律师 2024.02.27174人收看
导读:
但经元甲律师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阐述,该案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法律依据,审理认为海淀房屋属于双方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双方两次离婚均未对海淀房屋进行分割,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状态下,不受诉讼时效之限制,李先生在时隔17年后仍有权要求分割,且经向单位查询该房屋虽属于央产房,但提交相关手续后单位允许上市交易,并不存在分割障碍,最终法院判决海淀房屋归江女士所有,由江女士给付李先生房屋折价款262万元。

离婚17年后,对约定不明的房产主张分割,获得262万房屋折价款!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争议焦点

1、离婚时双方约定“双方财产各归各的”的约定是否有效?

2、离婚17年后,对未分割的房产是否可以主张分割?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3、央产房是否可以在离婚时分割?

1985年时,李先生与妻子江女士登记结婚,双方各自所在单位分别给二人分配两套福利住房,分别为朝阳房屋和海淀房屋。1998年,江女士听说单位有新的分房政策,为了在单位多争取分房面积,双方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朝阳房屋归李先生”,但并未对海淀房屋归属进行约定。

就这样双方“离婚不离家”,离婚后李先生卖掉了朝阳房屋、以江女士名义购买了大兴房屋,并登记在江女士名下。2004年时,江女士查出患有癌症,为了让江女士安心休养,双方随后办理复婚。复婚后江女士将大兴房屋过户登记至李先生名下。

2019年,为配合车辆出售,且李先生发现江女士对婚姻不忠,于是双方再次办理协议离婚,离婚时协商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大兴房屋归李先生,登记在江女士名下的海淀房屋归江女士,所以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财产各归各的”。

第二次离婚后,江女士心有不甘,认为大兴房屋市价远高于海淀房屋,对自己不公平。随后在2020年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主张第二次离婚协议约定的“双方财产各归各的”,属于约定不明要求重新分割。

在该案中,李先生认为该约定明确、确系双方真实意愿,所以坚持不同意重新分割两套房产,但最终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双方财产各归各的”的表述,属于未明确约定共同财产范围及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和分割方案,随后判决江女士有权分割大兴房屋。该案判决后,李先生认为,同理海淀房屋也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主张分割海淀房屋。

经过元甲律所婚姻家事部办案律师与李先生进行上述案件事实核实清楚后,明确我方当事人李先生诉求:重点是分割两次离婚时未实际分割的海淀房产,房屋可归女方,由女方给我方房屋折价款。

元甲专案组随即开展诉讼策略,准备充分的证据积极推进立案工作。在该案诉讼中,江女士提出:一是双方2004年第一次离婚时就已经分割处理了海淀房屋;二是从2004年离婚后至庭审已17年的时间,李先生要求分割海淀房屋已过诉讼时效;三是主张海淀房屋属于央产房,不允许上市交易,不可分割。

但经元甲律师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阐述,该案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法律依据,审理认为海淀房屋属于双方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双方两次离婚均未对海淀房屋进行分割,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状态下,不受诉讼时效之限制,李先生在时隔17年后仍有权要求分割,且经向单位查询该房屋虽属于央产房,但提交相关手续后单位允许上市交易,并不存在分割障碍,最终法院判决海淀房屋归江女士所有,由江女士给付李先生房屋折价款262万元!

一审判决后江女士不服上诉,在元甲律师专业且充分的准备下,二审判决审理后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元甲律师帮助李先生达成了重新分割房屋并获得折价款262万元的诉求,解决了困扰李先生多年的难题!至此,因一份离婚协议书中财产约定不严谨而引发的纠纷终于落下帷幕!元甲律师的专业能力也获得了当事人一个大大的赞!

律师友情提示: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约定内容需谨慎,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纠纷。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离婚后分割财产,有没有时效限制?

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倾向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关于时效适用的两种解释

根据上文可得,《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仅适用于夫妻一方侵犯共同财产的行为,但除上述第84条的情形之外,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处理未分割财产的时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可能存在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典一般性规定,则仅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的分割可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196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如果对第196条作反面解释,则普通动产、股权、知识产权、金钱等财产的分割应受到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种解释:对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的分割,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一规定很可能已包含“处理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意义,而无需按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区分处理。

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有房屋,起诉分割不受3年的诉讼时效限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沪0115民初59088号 | 2023.05.10裁判

原告孟某与被告任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3月16日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男方孟某和女方任某现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1.婚后未生育,女方未怀孕;2、家用电器等归女方所有;3、双方均无债务。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房屋分割。法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

争议焦点: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时孟某、任某并未对潍坊路房屋进行分割,而房屋所有权属于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故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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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4/6/24 11: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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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婚后呢?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当然有效,离婚期间所购定的房产不会因为复婚就转变为共同财产,双方呢?是否复婚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如果一套共同财产的房子离婚时归属为另外一方了,那么再婚的话也算那个人的个人财产了。双方如果有特殊约定,以约定为准。小律师关注我,让我们更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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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夫妻分割财产出现的问题(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怎么解决)

    内容:夫妻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法律主观: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问题是什么法律分析:离婚财产分割有下列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这里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是夫妻双方在财产问题的分割上,应该遵循法律的手段,而且不要简单以口头约定,现在有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而争吵不休,离婚时因财产分割的问题而争吵不休,财产分割在新婚姻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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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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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 不可以。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男方家暴可以不分割,但是不能损害女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平分。”因此,男方家暴不能不分割女方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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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91047人收看
  • 周春花

    2024/1/30 9: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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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余年婚姻由相爱走向分离,元甲律所婚姻团队专业谈判,促成双方调解离婚,帮助当事人获得孩子抚养权、每月4000元抚养费、北京东城区房产、北京朝阳区房产三分之二产权、河北商铺产权、京牌车辆等财产。解决了当事人的离婚难题,争取了最大权益,超出当事人的预期!如你现在也遇到婚姻难题或者想合理规划你的财产,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 夫妻之间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夫妻离婚如果没有子女财产可以一人一半平均分配。一:要是有小孩那么谁带着孩子谁就多分一些。二:比如一方有外遇就应该净身出户。话有说回来了感情都没有了财产就没那么重要了,多分点少分点都无所谓,最好共同商量,毕竟将来为了孩子还要见面呢。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条件原则一般是: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公平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是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得看婚前婚后的财产情况,如果是婚前财产肯定是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只有是夫妻婚后共有财产才能分配,夫妻分配财产应该是一人一半,除非有一方自愿放弃或放弃部分,这个是可以夫妻俩私下协商的,但我认为财产分配最好优先孩子的抚养问题,谁抚养谁分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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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

    2024/1/29 14: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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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对老公财产一无所知,该怎么办?
  • 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可以在离婚起诉书上写明,也可以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庭提出。离婚财产的分割是能够达成分割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不能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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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3. 权益的分配: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评估结果和离婚双方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财产的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是平等、公正、合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劳动贡献、抚养子女的情况等因素来进行的,2023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财产公示:新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在结婚时或婚姻存续期间办理财产公证或者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双方在婚姻期间财产的状况和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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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法律咨询

    2023/9/25 15: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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