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导读: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申报债权。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具体来说,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流程一般如下: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将可能丧失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报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债权人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此外,关于之前提到的和解协议履行后是否可以起诉以及是否可以反悔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情况,当事人一般不能再提起诉讼或反悔。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分析:
2012年1月2日,宁纬公司作为甲方(拆迁人),建安公司作为乙方(被拆迁人),签订《如皋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因31号地块工程建设需要,甲方对乙方原住健康南路房屋进行拆迁。合法建筑面积2573.70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1572.70平方米,房屋建安成新的价补偿费1801282元,附属设施补偿费514652元。被拆迁人必须在2012年5月31日前搬迁完毕。
2011年12月19日,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第71期“专题会议纪要”,标题为“关于将健康路市建公司办公楼纳入GJ2006-31号地整体改造的会议纪要”,会议认为:建安公司由于改制不彻底、管理混乱,导致经营困难,负债累累,欠缴职工养老金,致使职工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多次组织上访,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建安公司申请,会议同意将建安公司办公楼纳入31号地整体改造。对建安公司已与31号地块受让方宁纬公司商定的1200万元补偿金额表示同意。会议要求,1200万元补偿资金到位后,由市建工局跟踪监督市建公司首先用于缴纳职工养老金等社保支出,费用直接进入社保专户;其次用于支付其他公司为建安公司抵押担保的费用。鉴于建安公司办公楼用地很小,无法单独进行规划设计,会议同意按31号地规划条件采取协议出让的办法,由市国土局与31号地受让方宁纬公司签订补充出让协议。会议同意新增土地按照31号地标准缴纳出让金,出让金上缴财政后,由财政拨付出让金的50%给建工局,专项用于解决建安公司改制遗留问题。
原告分别于2011年12月29日和2012年1月16日向如皋市建筑行业协会转账支付100万元,转账支票存根记载用途为市建筑公司拆迁补偿款。如皋市建筑行业协会分别出具收据给宁纬公司,金额分别为100万元,收款事由:代收建筑公司健康路2号办公楼拆迁补偿款。
2011年12月29日,建安公司向如皋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出具申请报告,申请划拨拆迁预付款用于缴纳2011年度8-12月养老保险金总计100万元。2012年1月11日,申请划拨704161.52元用于退休应缴社保费。2012年1月20日申请划拨212682.04元(用于公司内退职工2011年6-12月及2012年1月工资计28372.40元、公司减员人员欠缴养老金184309.64元)。建安公司已将20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
关于200万元的用途,原告从管理人处调取了相关记账凭证。原告主张:第一笔100万元,2011年12月30日,如皋市建筑行行业协会将100万元汇入建安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某某来尾号3744的账户,同日,将100万元从尾号3744的账户转入0656账户(该账户系建安公司的账户),其中958399.18元,从0656账户转付至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财政账户,用于交纳2011年8月-12月社保费;其余41600.82元,由建安公司取出。第二笔100万元,2012年1月16日,如皋市建筑行业协会将679361.52元转账至如皋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2012年1月17日,如皋市建筑行业协会将24800元转账至如皋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上共计704161.52元,用于交纳2011年4、5月份保险、退休手续费用、社区服务费、减员费用、曹长生、周国健、张萍、丁梅、陆春燕等人的保险、2012年部分保险;其余295838.18元于2012年1月21日如皋市建筑行业协会转陈某某来尾号3744的账户,其中5万元被陈某某来当天现金取出,剩余245838.48元被当日汇入陈某某来尾号1990的账户。三、41600.82元及295838.48元的使用,该部分款项已全部被取现用于2010年零工工资、内退人员工资、遗属补助、退休人员生活费、临时工人工资款项。
2013年8月2日,建安公司向宁纬公司出具“告知函”及附件各一份,内容:“因我公司办公楼关系在册职工的切身利益,经请示有关部门同意在上诉理由诉求未解决前暂不拆除(见附件)”。附件为如皋市建工局于2013年4月1日给建安公司职工代表的答复:31号地块于2011年列入拆迁改造范围,职工担心办公楼拆迁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经请示,在册职工退休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诉求没有落实好前,该办公楼不实施拆除。
因案外人申请对建安公司破产,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苏0682民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建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指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为建安公司管理人,李某某为管理人负责人。2018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7)苏0682民破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建安公司破产。
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申报债权,登记表显示:申报债权数额本金200万元,利息671768.59元,申报债权性质:普通债权(拆迁补偿款)。2021年6月30日管理人向宁纬公司作出“债权审核结果告知函”,对宁纬公司申报的债权2671768.59元予以认定,债权顺位为第三顺位普通债权。
原告不服认定,于2021年7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裁判结果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江苏宁纬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704161.52元职工债权请求权的债权人权利。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70元,由原告负担18252元,由被告负担991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