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

导读:
一起执行案子,债权人申请执行,结果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得财产。不过,债权人了解到,当初起诉后不久,被执行人就办理了离婚,而且是协议离婚。
被执行人在这个时点离婚,很有可能,是为了把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于是,债权人请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婚姻登记档案信息。
果不其然,发现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和债务处理方面,约定的是:
婚后买的一套房、两辆车,全部归女方;婚后共同债务包括房贷和车贷,都由男方承担。也就是说,财产男方一样没分到,债务都分给了男方。这个男方,就是被执行人。
这不就是明显的转移财产嘛!
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债权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申请法院追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法律责任,拘留起来,追究拒执罪最好。不过,事情没这么简单。因为被执行人离婚的时候,案子还在审,判决还没生效,更未进入执行程序,难以认定为逃避执行。
那怎么办?难道只能干瞪眼吗?
当然不是。
无论是以前的合同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有一条规定,叫作债权人撤销权。什么意思呢?就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贱卖财产,导致不能还债,债权人就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这种行为。
于是,债权人一纸诉状,把被执行人告了,把被执行人以前的配偶列为了第三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和车辆的约定。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欠钱在先,离婚在后。房子和车子都是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书中,被执行人放弃对房子和车子的相应权利,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减少了自己的财产。
现在被执行人还不起钱,足以说明离婚时放弃财产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构成了损害。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子和车子归女方所有的约定。撤销之后,房子和车子又恢复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债权人就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在房子和车子中占多少份额,从而申请法院执行。
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如何追偿——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特别是受虚假诉讼损害的第三人的权益,使因不能归责于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体方面,只能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的,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二是实体方面,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三是程序方面,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基本要素。债权人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系债权。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在一般情况下,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第三人不具有基于其债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撤销权之规定,如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的相关财产处分行为符合撤销权的条件,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就与该生效裁判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了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债权人对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出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应当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六个月期间开始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