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受伤责任划分,儿童在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

导读:
当孩子在游乐场受伤时,责任的划分主要取决于事故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首先,游乐场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或管理者有义务提供安全的环境和设施,以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如果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设施维护不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或员工疏忽等,导致孩子受伤,那么游乐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其次,如果孩子的受伤是由于其他游客或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该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游乐场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意味着游乐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也有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安全。如果孩子的受伤是由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的,例如未看管好孩子或让孩子从事危险行为等,那么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综上所述,游乐场受伤责任的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游乐场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的行为以及监护人的职责等。建议您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分析:
原告于2021年1月6日下午和朋友一起在被告经营的游乐场中滑旱冰,因地面存在积水且未佩戴任何安全性保护措施导致滑倒骨折,于当天入住平桥区中医院,治疗7天,2021年2月23日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医院,出院情况为“患者神志清,精神可,饮食可、夜寐安,诉左下肢疼痛症状肿胀减轻。头颅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心肺腹未见明显异常。左下肢石膏固定稳妥,左足趾末梢循环感觉可,患者家属要求转院。”在平桥区中医院支出的医药费及治疗费为4116.08元(包含施救费)。转至第九九O医院后,共计住院19天,于2021年3月12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全休4月,适当加强营养。2、按疗程口服促骨折愈合药物,酌情使用护肝药物。3、保持左小腿手术切口整洁,预防左小腿手术切口感染。4、加强左踝关节屈伸功能锻炼,佩戴左踝关节支具下床扶双拐活动,避免左下肢负重。5、出院后的前3个月内每1个月来院拍片复查1次,以后每间隔3个月来院拍片复查1次,直至骨折愈合。6、骨折未完全愈合前避免完全负重行走、重体力劳动及剧烈运动,预防内固定松动断裂、骨折不愈合。7、待骨折骨性愈合后可酌情来院手术取出内固定。8、不适随诊。”在九九O医院的花费为27475.90元,加上原告父母因陪护支出的核酸检测花费157.20元,共计27633.10元。2021年3月22日及4月28日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共花费391元。
一审人民法院另查明,被告游乐场在被告阳光保险处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单约定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50000元,经被告游乐场认可的特别约定清单中有关于“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的约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即申请了伤残鉴定,由于王某某左胫骨下段骨折目前内固定在位,严重影响左踝关节活动功能,按照规定应在内固定取出且经适当锻炼后方可实施鉴定,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以已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先行计算,因三期不明确及伤残鉴定尚不能进行,待后续金额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作为事发场所经营者的被告游乐园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要明确其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游乐场作为对外专业从事滑旱冰的经营者,理应知道游客不佩戴头盔和护膝具有极大安全隐患,其应当要求每一位游客进入旱冰场时必须佩戴头盔和护膝等安全保护设备,以防意外发生。被告游乐场提供的事发现场视频显示在滑冰场游玩的人群中没有一人佩戴安全保护设备,虽然滑旱冰是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娱乐活动,但如果佩戴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可以避免至少可以减轻损伤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游乐场虽然已经贴有相应警示标志,但作为滑旱冰这种带有危险性质的活动,经营者不能以“游客不愿佩戴护膝和头盔”而将“强制要求佩戴”的安全警示置之度外,以此免除经营者未尽到主要安全保障义务而需承担的责任,况且被告游乐场亦不能对当时所有滑旱冰的游客均未佩戴防护措施作出合理解释。综上,被告仅在经营场所张贴警示标志的行为,不足以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认为,被告因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原告作为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从事具有一定风险的娱乐活动中,更应当做好自身的安全保护措施。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即使被告在游乐场配备了足够的护膝、护腕等防护措施,由于未强制要求佩戴,原告亦在未主动佩戴的情况下直接进入滑冰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必要的警示义务,亦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管理人属间接侵权人,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即被告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而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时,应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综合事件发生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法院认为由被告游乐场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剩余30%则由原告自行承担,较为公平合理。
对于被告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游乐场已在阳光保险投保了相应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故应首先由阳光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赔偿范围内的应由被告游乐场承担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项目及标准,并结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18】372号《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相关规定。
本案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32140.18元(包括医疗费、施救费、核酸检测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6天=1300元;4、交通费部分,因原告提供的交通发票无具体时间,酌定52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合计为33960.18元,被告游乐场应承担23772.10元(即:33960.18元×70%),被告阳光保险应当在扣除免赔金额的10%范围外承担责任,为21394.90元(即:23772.10元-2377.20元),免赔额部分2377.20元由被告游乐场负担,原告自行负担10188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1394.90元;二、被告信阳市明港邢某某儿童游乐场应当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77.2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04元,被告信阳市明港邢某某儿童游乐场负担475元,多交的256元退还给原告。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信阳市明港邢某某儿童游乐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本案中,在水泥路面上滑旱冰,本身即具有较高的风险,信阳市明港邢某某儿童游乐场作为提供滑旱冰服务的经营者,其对于前来滑旱冰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要高于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而未强制游客佩戴、张贴安全提示牌、安装视频的行为仅为一般人的注意标准,是不足以防止损害事故的发生,故信阳市明港邢某某儿童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接受服务时未按照安全提示牌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同时滑行中未注意个人安全而与他人肢体发生接触,以致损害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亦存在较大的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确定的责任比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改判信阳市明港邢某某儿童游乐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3584.07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12225.66元,信阳市明港邢某某儿童游乐场赔偿1358.41元。
综上所述,信阳市明港邢某某儿童游乐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7636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2225.66元;
三、信阳市明港邢某某儿童游乐场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358.41元;
四、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