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标侵权不知情如何罚

导读:
由于市场参与者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商标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对于许多企业和个人来说,可能因为疏忽或无知而卷入商标侵权纠纷。如果商标侵权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相关法律责任及罚款情况如何界定?
商标侵权的认定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不知情的商标侵权与责任
不知情的商标侵权,指的是侵权方在使用特定商标时,并不知晓该商标已被他人合法注册,因而无意图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并非知情与否就能免除法律责任。法院在判定商标侵权时,通常会考虑侵权行为是否客观存在,并结合侵权方的实际情况决定罚款的额度。
罚款的标准与考量因素
当商标侵权事实确立后,罚款通常是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定。包括但不限于侵权商标的使用范围、影响的范围、所造成的损失及侵权方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若侵权方可以证明其确实不知情,并且一旦知错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能会减轻其罚款额度。
商标侵权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 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 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 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 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个体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商标侵权担责吗?
需要担责。
如果侵权人不知情,并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不知情的侵权人也需要承担停止销售该产品,提供购买渠道以协助查办伪劣产品来源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商标侵权,法院会怎么判决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商标侵权,法院会判决停止侵权,没收侵权产品的责任。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案例分析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9710号图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原告依法可以主张该注册商标权利。“中华牌”铅笔具有近百年的生产历史,2011年2月公司被国家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企业称号。“中华牌”铅笔自1994年以来连续被命名为上海著名商标,在全国文具用品市场上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被告经营有一处面积约为120平米的超市,位于小区大门旁侧,周边有多个小区,人流量大。2019年11月份,原告发现该店出售的“中华牌”铅笔不是原告生产的,系假冒商品。之后,原告对于被告销售该侵权商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原告认为,被告实施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现依据《商标法》第57条和《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将被告起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97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共计20000元。
商标权的有效维护对于保护企业利益至关重要,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应重视商标法律风险。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