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够不起诉担保人吗

导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担保人的加入往往是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有效地实现自己的权益。但在实践中,债权人是否必须起诉担保人来追索欠款呢?
债权人能否只起诉担保人讨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从合同关系.一般而言,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从合同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当债权人以债务人未向其清偿债务为由起诉担保人时,债务人与案件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原告只起诉担保人而不起诉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协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除外。
对于保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仅起诉保证人的,保证人事有先诉抗辩权。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欠钱不还,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担保人
欠钱不还,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担保人,需要看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类型。
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担保人;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的,则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需要签订保证合同,或者在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上签字。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能直接起诉担保人,债权人应当先起诉债务人。
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通常会考虑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但是,债权人是否能够跳过诉讼程序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个需要细致探讨的问题。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清偿或承担责任。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了连带责任担保,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但如果合同中未明确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规定了其他限制性条款,债权人可能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能否分别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连带责任担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这个立法目的出发,应当允许债权人起诉中债务人之后,再次起诉担保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到期或发生约定情形,则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理解,债权人既可以单独向债务人举张权利,也可以单独向担保人举张权利,还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承担责任。
债权人可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而不列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不分先后地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索全部或部分债务。而如果担保人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则通常需要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后,才能向担保人追索。
2012年8月15日,厦门A公司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币种下同),《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利率、其他劳务费用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同时还约定了争议管辖地为张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厦门B公司向张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借款协议》签订后,张某根据A公司的要求,将借款汇入B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彬的个人账户,A公司出具收条确认。因A公司及B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均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张某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经三明市中院一审审理认为:B公司在《借款协议》的保证人处加盖公章,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与A公司存在恶意串通、骗取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应认定B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因B公司已明确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必须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三明市中院据此判决B公司应向张某偿还借款本息。一审宣判后,B公司不服判决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最大区别。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反向列举的方式明确,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起诉只列担保人为被告,原审程序并无不当。张某在原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已根据债务人A公司的要求交付资金并得到A公司确认,而B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与A公司存在恶意串通,因此应当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福建省高院据此判决:驳回B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律师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债权人可能会考虑到诉讼成本、时间效率等因素,选择不同的策略来追偿债务。同时,律师也会提醒债权人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避免因超过法定时效而丧失诉讼权利。
债权人是否必须起诉担保人来追索欠款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取决于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法律规定。在面对《债权人能够不起诉担保人吗》这一问题时,债权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律师的意见,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