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导读:
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其分配须遵循《婚姻法》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属于共同财产。因此,除非有特殊约定或证明某些股份为个人财产,否则股份一般被视为共同财产。
在进行股份分配时,原则上应考虑夫妻双方对股份的贡献程度以及实际支付的资金比例。如果双方对企业的贡献相当或无法明确区分,则可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但若一方可以证明自己对企业有较大贡献或投入了更多的资金,则可能会得到更多的股份份额。
认定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参考因素:
1、登记日期
一般来说,如果股权的登记日期晚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日期,则该股权将视为夫妻共有股权,除非另有相反约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但是,如果婚后取得的股权是婚前财产的转化,例如系由婚前所持股权换股所得,则仍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2、实缴日期
在认缴制下,如登记股东对公司的出资系于婚后实缴的,在无法证明实缴部分源于婚前财产(或婚前财产的转化)的情况下,则推定其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股权的处分
夫妻股权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物,现行立法对共有一方转让共有物有着较为明确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登记一方未经协商转让股权的案件主要有如下三种路径:
(一)认定其不构成无权处分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兼具个人属性与社会属性,如无特别约定,自然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应属于个人行为,不受他人干预。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亦确认股权转让的主体为股东个人,而非其家庭。因此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中登记一方未经协商转让其股权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
(二)认定其不受公司法管辖,股东配偶应另起侵权之诉
股权转让行为受《公司法》调整,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但并不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且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没有关于配偶一方转让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权须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规定。如果被上诉人认为该转让协议侵犯了其财产权益,可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损失。
(三)认定其构成无权处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即使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亦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登记方未经配偶方同意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属无权处分。
在公司法领域,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根据《公司法》第4条、第182条的规定,基于股东的人身属性,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权只有股东,配偶一方无权享有。
2、根据《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以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和外部的商事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基础,即便股权出资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出资款的法律性质并非确认股东资格的基础条件。
3、在股权转让方面,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根据《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即便在夫妻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也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能成为该公司股东。
综上,在商法规范内,无论是股权的基础性规定,还是在股权的工商登记程序中,基本上都否认了“夫妻股权”共有。
案例分析:“夫妻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1986年12月23日,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1996年1月18日,某公司登记设立,股东为杨某、王某。1996年6月19日,杨某的全部股份及王某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张某,公司股东变更为王某与张某,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王某持股80%,张某持股20%,法定代表人为王某。1998年8月3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未对该公司股权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某公司系在王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离婚前公司股东为王某、张某, 故公司经营所产⽣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张某在离婚时明知双⽅均享有某公司股权但未对股权进⾏分割,视为其⼆⼈⼀致同意共同持有公司股权。······张某要求分割某公司股权,应结合股权在共有期间的价值变化来确定。某公司在王某、张某离婚后的注册资本、股东、各股东持有股权⽐例发⽣数次变化,根据现有证据,王某、张某共同持有的股权未有收益,张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离婚时某公司股权价值400万元,故法院参考股权变动情况,确定王某给付张某股权补偿款25万元。
公司在⼯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份分配⽐例是否可以视为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约定?最⾼⼈民法院民⼀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公司法》对于股东⾝份⽆限制性规定,故夫妻双⽅作为股东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的法⼈⼈格没有法律依据,⼯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真实的意思表⽰去处理。”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离婚时,某公司的股东仅为王某及张某⼆⼈,虽然在离婚时王某持有80%的股份、张某持有20%的股份,但根据上述意见,某公司登记的股份分配⽐例并不相当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例,某公司⽣产经营取得的收益应归王某、张某共同所有。
关于夫妻公司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论是现⾏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已失效的《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般采取如下处理⽅案:1.公司股东仍为夫妻⼆⼈,由法院明确夫妻⼆⼈持股⽐例;2.公司股东变为夫或妻⼀⽅,由持股⼀⽅向退出⼀⽅⽀付股权折价款。本案中,王某、张某于1998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并未对某公司的股份进⾏分割,离婚后由王某经营某公司,张某未参与公司经营,张某原持有的20%股份已变更⾄他⼈名下,且之后数年在某公司经营过程中,经过数次增资、減资、股东变更,王某所持股份也发⽣了变化。在此情形下,⽆法恢复张某的股东⾝份及确认其持有某公司的股份,法院确认离婚时某股份公司的股权归王某所有,由王某给付张某股权折价款。关于股权折价款的具体⾦额,法院考虑到某公司数年的连续经营、股权变动情况及价值,确定为25万元。
综上,对于“夫妻公司”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需区分如下三种情形:(1)夫妻⼆⼈保留股东⾝份,共同经营公司;(2)夫妻解散公司,对公司⽣产经营取得利润进⾏清算后分割;(3)夫妻⼀⼈不再保留股东⾝份,由另⼀⽅经营公司,由经营⽅给付退出⽅股权折价款。在不满⾜确认股权份额的情况下,则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股东变化情况、股权变化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付股权折价款。
当夫妻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时,还需要考虑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这些因素可能影响股份的最终分配比例。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利益,确保其生活和教育不受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夫妻双方能够通过协商一致达成股份分配协议,那么该协议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在没有欺诈、胁迫等非法行为的前提下优先执行。
由于股份分配涉及复杂的法律计算和多方面的权益平衡,因此在实践中很容易产生争议。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事人在面临离婚股份分配时,应主动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


